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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主要阐述了选题意义和研究视角。 本文以担保物权的功能作为研究对象,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当代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经验表明,担保物权在促进资金融通、财产流转和保护交易安全诸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深入探悉担保物权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对于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建设具有现实意义;二是我国学界过去的研究多限于对制度本身的“科学构建”上,又往往单纯从理论角度去分析或者从比较法角度评析各国制度的优劣,而对担保物权制度同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研究不多,也未对担保物权的社会功能进行深层次剖析,这使担保物权理论研究的推进缓慢而滞后。 无容置疑,经济进步促进了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经济社会发展是担保物权制度不断演变、发展、成长的内在动力。因此研究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必须从社会经济发展与演进中去发现规律,仅仅采用单纯的比较分析方法或者法律理性的逻辑论证方法都难以揭示出某种制度出现的必然性和当时条件下存在的合理性,同时也很难说明某一特定担保物权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正常发挥功能的合理依据。我国作为一个经济与法律都是后发型的国家,许多法律制度的建立又都不是纯粹由于经济的推动,而是法律移植的结果,这就难免存在缺乏社会检验从而导致法律与社会脱节的现象,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社会需求的角度入手,以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捕捉到制度构成的真正合理因素,亦即以法律的特殊功能满足社会需要为切入点作为研究担保制度构成与发展的逻辑起点,是一个恰当的选择。本文关注的要点,是现实社会的经济发展在担保领域提出了怎样的需求,即现实经济生活要求担保具备和发挥怎样的功能,以及为了实现这些功能需求,担保制度应当如何改进和完善。 本文指出,法律孕育于社会,是从社会生活中不断流淌出来的,故法律制度的生长多依社会对法律的需求为据。一个发展中的社会,法律制度的变化常常是日新月异的。担保制度亦是如此。因此,笔者探讨担保制度并不限于典型担保,而是以所有具此功能的制度为其内容。 本文认为,从功能的角度探讨担保制度有重大的价值。 首先,探讨担保物权的功能,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担保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所谓法律功能是指法律规范被适用于社会实践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效用,从这个意义上说,以担保物权制度的功能为研究对象,本质上就是把担保物权和社会经济生活结合起来进行研究。 其次,以功能为研究对象,便于正确地把握担保制度的发展方向。担保物权既是保障信用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其存在的惫义就是发挥出相应的功能以满足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信用需求。信用交易作为市场中财产运动的方式,自然也会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发生变化,这就要求作为其担保手段的担保制度必须提供相应的功能。 第三,对担保物权功能的研究,有利于促进我国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经济的担保物权体系。笔者认为,担保物权并非由几种互不兼容、界线分明的物权形态所构成,相反,为了实现债权的安全,人们总是不断寻求对双方最为合理、最有效益的方式来设定担保,正是由于这种探索,使担保物权的形态不断的扩展和延伸。本文也正想从这种纷繁复杂的形态中厘清各种担保物权是否能够植根于我国的法律土壤之中。 上篇着重阐释效益价值是担保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石,而信用是构建担保制度的出发点和依归。担保制度一方面强化信用,而信用又是实现效益价值的途径。本篇深人探究了信用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以及担保物权在信用经济中的功能及作用机理。 笔者认为,社会需求乃是社会生存的必备条件,而某种制度的功能则是该制度对社会需求的贡献。所谓社会需求即人们的价值追求,它决定着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在功能、价值与规范三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中,价值处于支配性地位,功能则体现为对价值内涵的的一种具体的阐释,规范则表现为对功能效果实现的一种技术性设计。而这三者又却离不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结构状况。对担保物权的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价值取向表现为三个方面,即秩序价值、效率价值和公平价值。由于在不同时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结构不同,决定了人们的社会需求也不会相同,所以,担保物权为反映那些不同的社会需求也就必须发挥出不同的功能。 笔者认为,对担保物权功能的研究应当放到信用体系中去考察,将担保物权作为信用制度的一部分来看,才能正确把握担保物权的功能。本文指出,传统担保物权功能局限在三种说法上:一如谢在全等学者将担保物权的功能归结为保全债权的功能和融通资金的功能;二有学者在上述说法基础上增加了诸如促进商品流通、促进商业信用形成、减少交易风险等功能;三是认为担保物权是市场经济中抵御信用风险的有力手段。三种说法的基本理念都是将信用和债等同视之。第三种说法虽然将信用风险和担保物权直接联系,但仍未超越“信用即债”的理念。本文指出:信用交易是担保物权制度存在的基础,将信用作为一个静态的被保障对象来看待,忽略了信用在社会生活中自身的价值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