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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工作是整个刑事司法系统的基础,侦查主体因素在侦查活动开展过程中扮演着关键性角色。侦查主体首先是人或人的集合,是依法拥有侦查权和实际履行侦查职能,从事侦查实践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认清侦查主体的决策与执行过程,需要将侦查主体划分为个体、组织、团体三个层面进行研究,这是符合人类行为规律与侦查实践的。西蒙“有限理性”的理论告诉我们,人类的信息加工的能力是有限的。侦查行为作为侦查领域中人类的一种选择行为,除了拥有区别于其他领域选择行为的个性,同时具有所有人类选择行为的共性,即也具备有限理性;实践中,侦查决策、执行等行为中存在的“有限理性”也已经逐渐为学界认知。以中外著名的波士顿绞杀手案件、绿河杀手案件、中巴车车主及其家人被杀案共三例系列杀人案件中存在的侦查缺漏为例,揭示侦查主体有限理性的现实存在与表现。以杀人案件侦查错漏为视角,为研究侦查主体有限理性担当了放大镜的作用。在理论与实践均指向侦查主体有限理性确实存在的基础上,分析导致侦查主体有限理性扩张的因素有:侦查主体装备与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侦查工作法治化落实不到位;侦查主体物证意识淡薄;侦查主体知识、信息、经验、能力的有限性;侦查主体价值取向和目标的多元化趋势;内部行政指标的强度过大;办案人员对经验总结与传承不重视;犯罪分子的犯罪与反侦查意识、手段提高;侦查工作脱离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有效监督;以及其它自然环境、社会文化、社会转型等客观性因素的影响。在把握侦查主体有限理性本质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制约对策:加强侦查主体装备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坚持推进侦查法治化建设;提高侦查主体物证意识;提请领导重视;侦查主体相关理论的深入研究与广泛借鉴;注重侦查工作经验的总结;重视侦办经验的固定、传承、交流;犯罪规律的深化研究;阻截犯罪分子反侦查信息与手段的获得与散播;侦查信息适度公开;私人侦探的侦查协作探索;充分重视网络的纠错力量;坚持用好群众上访制度。从最本质上说,侦查主体有限理性的扩张与制约就是侦查主体自身内部抉择的冲突,是一种自我认知与取舍的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