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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方式,因为其近年来较快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多人关注到它。人们关注的焦点也从劳务派遣是否应该存在转变为如何规制它,使其作为一种补充用工形式得以健康发展。尽管劳务派遣拥有高效率低成本等优势,但在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问题,比如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脱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责任,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救济。2012年通过的《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很大篇幅的修改都涉及到劳务派遣,其中包含了对原九十二条的修改,将旧九十二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任一方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改为仅由派遣单位一方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了派遣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但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劳务派遣中的连带责任还存在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如其中特殊的法律关系,将双方共同承担的连带责任修改为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立法目的及合理性,以及劳务派遣连带责任在适用中出现的困境等等。本文以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为基础,比较分析劳动法中连带责任的特殊性;通过基础理论的研究,审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义务、责任的配置;对劳务派遣连带责任的立法沿革进行梳理,对其完善过程进行探究;通过对现实案例的研究,探讨实际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劳务派遣中的连带责任为法定连带责任,对这一法定连带责任是一般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连带责任存在分歧。此外,劳务派遣连带责任在个案的适用中也比较混乱,不同的审判员或仲裁员在适用中存在分歧。针对实际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劳务派遣法定连带责任属于一般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连带责任分情况进行区分。还应进一步明确在不同类型劳动纠纷中对劳务派遣连带责任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