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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是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但垄断却会给竞争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在一个健康的市场环境中,竞争是使市场经济充满活力的原动力。因此,为了保护竞争,许多国家都制订了反垄断法来规制垄断。但是,想要真正发挥反垄断法的作用,仅仅依靠立法是远远不够的。反垄断司法救济才是使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真正机制。200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审议。这使得我国的反垄断法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领域。学者们纷纷将反垄断法研究的重点从立法领域转向实施机制。在实施机制当中,反垄断司法救济有着自己独特的地位与功能。因此,其必将成为该领域研究的热点。本文正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开展了对反垄断司法救济的学术研究。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其按照反垄断司法救济的逻辑顺序依次展开。第一部分从基本理论的角度阐述了反垄断司法救济的法理学基础,反垄断司法救济的价值追求和反垄断司法救济与反垄断行政救济的相互关系。首先,从法理学基础层面出发,本文认为反垄断司法救济是反垄断制度的必然选择,限制政府权力的客观要求和多种救济的最终保障。其次,在反垄断司法救济的价值追求方面,本文认为反垄断司法救济拥有维护市场竞争状态,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私人利益,公平与效率相互平衡四大价值追求。最后,在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的相互关系方面,本文根据国外立法的历史与现状,提出了司法中心主义,行政中心主义和混合主义三种不同的模式。第二部分主要研究反垄断司法救济的启动主体。本文将反垄断司法救济的启动主体根据性质的不同分为私人主体与公共主体两大不同类别。并对每个主体的设立必要性,潜在缺陷,主体范围和启动救济的对象进行了逐一的分析。在第二章的结尾部分,笔者阐述了私人主体与公共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本文认为私人主体与公共主体之间的关系并非完全独立,而是分工与合作的关系。只有通过不同主体的相互配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出反垄断司法救济的作用。第三部分研究反垄断司法救济的法律责任问题。本文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个不同方面。对于每一种责任,笔者都从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和责任的具体类型三方面做了相应的分析。第四部分是本文的落脚点。本文在系统研究各国反垄断司法救济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分析了我国的反垄断司法救济的现状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司法救济的几点意见。这些意见包括:首先,应建立行政准司法反垄断救济体系,以减轻司法救济负担,提高司法救济效率。其次,应尽快明确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诉讼管辖。再次,应建立直接损害主义的民事诉讼赔偿标准。最后,应尽快建立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笔者希望通过对反垄断司法救济的系统研究,为我国的反垄断司法救济构建一个相对科学的理论体系,从而为我国反垄断司法救济的完善与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