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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未成年人案件审查逮捕工作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慎用逮捕措施,坚持“少捕”、“慎捕”。然而,在实务工作中,办案人员往往“构罪即拘”,造成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率居高不下,有违处理未成年人案件应秉持的“教育、矫正”的基本宗旨。涉罪未成年人在进入诉讼程序的一开始就被采取严厉的羁押措施易对其生理、心理层面造成不利影响,这种伤害即使在之后的诉讼程序中采取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社区矫正等教育感化措施也是无法弥补的。因此,我们有必要探讨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的根本区别,梳理各家学说,探究相关理论对具体实务工作的指导作用,论证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重要意义。笔者通过大量搜集文献资料,搜集对未成年人案件适用强制措施工作中的各种信息,对三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引出对未成年人案件适用强制措施实践中存在的三类问题,从而找出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强制措施具有影响的相关因素,找准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而进行对策性分析,探索建立对未成年人案件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配套制度,针对非羁押措施有效性的增强方面提出建设性建议,最终为使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和方针落到实处。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案件情况及焦点问题介绍。本文选取“许某某决定拘留案”等三个案例,阐述办案人员办案思路和处理结果,对之进行基本分析后,总结出三个代表性案例的共性特征和所反映出的法律问题,从中归纳出三类司法实践工作的典型问题。第二章法理分析部分围绕三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焦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结合未成年人保护理论,国家-个人关系理论,社群主义理论等,从理论对未成年人强制措施适用的指导意义思考如何妥当适用强制措施,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第三章结论与建议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对案例中司法机关的具体做法进行评析,阐明三个案例应有的处理结果和根据前述分析及结论提出立法及司法方面实务建议。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司法适用制度提出若干可行方案,尤其是针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有效性增强方面提出对策性建议。在结论部分,笔者主要阐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首次选用强制措施时应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避免适用严厉的拘留措施,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根据未成年人个别化情况做出积极努力,改进工作机制,在审前尽量采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此外,在适用强制措施时,未成年人案件在事实认定方面应当与成年人案件相比,具有关照精神的特殊要求。在建议部分,笔者提出应予确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风险评估制度及观护帮教制度,对确立未成年人案件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事实条件认定标准作出立法规定,每一种非羁押措施的采用都应体现比例原则。对未成年人案件审前强制措施适用应抱持宽容态度,以全新的未成年人保护司法理念为指导,而不是从传统的合作司法理念出发处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