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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之末,国际金融环境有明显的变化,其中最显着的趋势之一在於金融产业内之银行、证券与保险等分界日渐模糊,取而代之的是跨业合作与经营,并朝向大型化与集团化的趋势发展,这些反应在各国法规的改变上,例如:日本於1997年废除禁止设立纯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定,美国於1999年通过金融现代化法案、韩国於2000年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法等。台湾也顺应国际金融潮流,於2001年立法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法。一时之间,金融机构整合的浪潮,成为国际热门的金融议题。但此一变革却也衍生出新的金融监理问题。Mayes,Halme,andLiuksila(2001)指出,面临日益复杂的金融环境,新金融监理制度的发展之一,即由过去传统政府主导的体制,逐步朝向更以市场为基础的体制,而这种体制所能发挥的功能,以健全的市场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与准确的讯息揭露为支柱,而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又是整个机制的核心。由於金融产业在整体经济环境扮演重要之资金仲介机制,是故,金融控股公司之公司治理成效,不仅仅只是关乎投资者的权益,更关乎整体金融秩序之安定与经济的持续发展。
基於上述研究背景与动机,本研究整合现行国内外公司治理理论、实务评监制度与金融监理法规,认为有效的金融控股公司之公司治理,应回归原始核心-董事会机制,据此论基点提出一套内含了三项董事会机制与十项专业委员会机制的前瞻性公司治理体系,进而以分析网路程式法,推导出施行该体系之关键性成功因素与优先权重,实证发现,十项影响公司治理成功的董事会次级专业委员会,依重要性排名如後:提名委员会(25%)、薪酬委员会(21%)、股东权益委员会(19%)、执行委员会(9%)、审计委员会(7%)、策略稽核委员会(7%)、资讯揭露委员会(6%)、风险/内控委员会(4%)、社会责任委员会(2%)、市场接管委员会(1%)。
具体而言,本研究相较於过去之研究,有如下主要三点面向之创新与贡献:(1)研究主体面向:针对新型态之金融控股公司,提出一套相容理论、实务及监理法规的公司治理体系。体系内有许多现行公司治理评监制度所没有考量的重要构面与因素,对此本研究可作为评监新型态金融控股公司之公司治理评监的雏形与样版;(2)研究方法面向:相较於过去之公司治理文献,本研究所建构的公司治理体系,并非仅是树状展开的层级架构,而是一个网络系统架构,此网路架构,体现了公司治理各构面与因素间交互关连性。此一网路架构,可以为学术界与实务界,更清楚了解公司治理中,各构面与因素间的脉络关系;(3)实证结果面向:本文以分析网路程式法,综合相关专家之意见,导出体系内各构面与因素之权重,据此可以发掘台湾金融控股公司之公司治理关键性成功因素。所得之权重,由於考量系统各构面与因素之脉络关连,可作为公司治理评监制度各选项之加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