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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做一系统研究。笔者通过对比我国和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探讨商事登记的性质、效力、价值取向及商事登记的基本制度安排,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该项制度的一些构想。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中外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及其发展趋势。笔者着重对中世纪和近现代商事登记法律制度进行探讨,将商事登记分为萌芽阶段、行会登记阶段和近现代统一立法阶段,分析了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发展趋势。说明商事登记是商事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商事登记制度的发展是与商事主体制度的发展相伴而行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在商事主体研究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第二部分,阐述现代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性质、效力。笔者首先界定了商事登记的性质,认为商事登记兼具公法与私法双重属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事登记的性质则会更多地体现为私法性。其次,分析了商事登记的效力,即设权效力、公信力和对抗力。 第三部分,对外国商事登记的立法体例、审查原则、登记对象、登记机关、登记事项等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首先,大多数国家都有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典;其次,在登记审查原则上,大多数国家奉行的是形式审查原则;第三,在登记对象的确定上,大多国家实行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第四,世界各国的商事登记机关大致有三种,即法院、行会和专门的行政机关;第五,从商事登记事项的范围看,其他国家的商事登记事项相对简略。通过比较世界各国的商事登记制度与理念,认为安全与效率乃是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第四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缺陷:商事登记制度分散、主体登记与营业登记混同、前置审批复杂、实质审查流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