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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68号令决定于5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指南本次修改的重点在于将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纳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范围,具体涉及5处条文的修改。但修改并未对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实质授权条件、审查规范等内容进行规定。鉴于GUI设计的特殊性,具体规定的缺失将导致实务操作面临较多问题。实质授权条作为专利授权(专利授权实质审查模式)、确权以及无效宣告过程中的认定依据,对专利能否取得及专利的稳定性高低具有决定性作用。GUI的特殊性也决定了GUI设计专利的实质授权条件的特殊性,故本文以GUI设计专利的实质授权条件作为核心内容进行研究,也是完善我国制度的关键。同时,美国作为制度先行者,其GUI设计专利制度已较为成熟,并鉴于其对GUI设计专利的数项实质授权条件进行了专门规定,还对动态GUI进行了特殊规定,并且其制度构建过程中涌现的不少案例有很大研究价值,本文选取美国制度作为比较研究和借鉴的对象。文章首先分析了美国的制度经验和我国的制度不足,再以美国GUI设计专利的实质授权条件为对象进行了深入研究,包括载体要求、非功能性要求、装饰性要求这几项较为特殊的要求,还专门分析了动态GUI设计的特殊授权条件。在前文对我国制度不足的分析基础上,以美国制度为比较和借鉴,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完善我国GUI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建议。为此,本文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分析美国的制度经验与我国的制度不足。首先在界定GUI内涵的基础上,以美国制度的发展历程为主线,分析了GUI设计曾遇到的实质授权条件上的障碍。总结应当特殊解释载体要求、综合审查非功能性要求与装饰性要求,并专门规定动态GUI的审查规范,以此作为全文研究美国制度的基础,以及分析各项实质授权条件的铺垫。然后,结合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内容,总结我国GUI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不足。分析认为修改的5处内容中仅有1处涉及无效审查程序中的实质审查要求,且也并未对实质授权条件做出规定,我国制度存在规定不全面、设置不合理以及缺失部分设计专利制度等方面的问题,以此作为后文制度完善的前提。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分别深入研究美国GUI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授权条件,包括载体要求、非功能性要求与装饰性要求,以及动态GUI的特殊要求,均以“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介绍制度规定”的思路进行研究。具体为:提出GUI申请设计专利曾受到的质疑、论证GUI满足授权条件、介绍美国制度规定。第二章深入研究美国GUI设计专利的载体要求。总结质疑包括:GUI的载体是什么、载体是否属于设计专利概念的“产品”、GUI与载体的某些非特定性关系是否满足载体要求等。对此,先通过1967年In re Hruby案中美国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CCPA)对“产品”概念的宽泛解释认可硬件产品外的电子屏幕等系为“载体产品”;再通过BPAI在Ex Parte Strijland裁定、CCPA在1980年In re Zahn案中对设计与载体联系紧密度给予的低标准,以及In re Zahn案对部分设计专利的认可,论证GUI设计满足载体要求;最后分析了MPEP中的具体规定。第三章深入研究美国GUI设计专利的非功能性要求与装饰性要求。总结质疑包括:GUI是否为纯粹功能性或出于功能性考虑而设计、功能性与装饰性是否互相对立、应当如何审查。对此,先通过USPTO的解释强调“产品的功能性”不同于“产品的设计的功能性”;再通过Gorham Co.v.White案强调装饰性与功能性并不互斥的观点,论证GUI设计满足非功能性要求与装饰性要求;最后结合USPTO的实践并参考欧盟的做法,介绍了美国对两项要求的综合判断。研究认为载体要求上,美国对“产品”的解释宽泛、对设计与载体的联系密切度要求较低,但审查规范详实;非功能性要求与装饰性要求上,美国曾经的做法有失偏颇,应当综合判断。论证GUI设计可专利性的同时分析了相应的审查规范,是论文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第四章专门研究美国动态GUI设计专利的特殊授权条件。首先分析动态GUI的特殊性及其曾遭到的质疑,即各变化状态之间本不应受到设计专利保护的内容是否导致动态GUI不具有可专利性、应当如何申请等。对此,先通过USPTO在Verizon公司提出的移动电话动态图标设计专利申请案中的解释,论证了动态GUI的可专利性;然后介绍MPEP的具体授权条件及审查规范。从动态GUI设计的特殊性出发进行专门研究,与第二章、第三章共同构成论文研究的核心。第五章提出完善我国GUI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建议。在深入研究美国制度的实质授权条件、前文总结我国制度不足的基础上,首先建议我国从《专利法》层面认可GUI外观设计专利,结合我国实际设定合理的保护范围与保护期限;其次,建议我国在《审查指南》中完善GUI设计的实质授权条件,并分析认为应对GUI进行实质审查、提供部分设计专利保护,但应当有所限制;最后,建议我国对动态GUI进行专门规定。旨在完善我国GUI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为GUI设计提供适当保护,促进我国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及相关产业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