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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在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却无法获得加害人赔偿或其他补偿的情形下,国家从恩恤义务的角度出发,为解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生活困境而采取的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的制度。刑事被害人救助与被害人补偿、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国家赔偿有明显的的区别,其理论基础主要有国家责任理论、政治利益理论、社会公正理论、社会福利理论、社会保险理论,这些理论存在种种缺陷,其理论体系的逻辑自洽性无法得到保证。从被害人救助的历史来看,该制度的建立与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处境及国民对被害人的同情密切相关,相关立法往往便是国家及立法机构对民意诉求响应与跟进的产物。
目前,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立法上表现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统一立法的缺位和地方性规范存在较大差异;司法上表现为救助资金不足、救助机构不统一、救助方式单一、救助机制不完善以及公众对救助制度的了解程度低等问题。
鉴于此,亟待在立法上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完善,通过对域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相关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比较和借鉴,建议在遵循有限救助理念、便捷救助理念、公正救助理念、及时救助理念下,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制度,具体建议如下:扩宽资金来源渠道,将国家财政部编列预算、监所作业者的劳作金总额提拨部分金额、罚金、依法被没收的财产等作为被害人救助基金制度的资金来源。在基金救助的对象、限定条件、发放标准、机构设定以及程序方面进行相应的构建,由中央政法委主导创建并对救助基金的发放基准加以划分;具体案件中救助基金的下发备案工作由各地的政法委来承担;法院负责具体救助案件中的受理、审查,其监督职责则由审计、检察院、监察机关来承担。此外,联席会议机制亦有适用的必要性,其核心任务在于统筹规划、标准化监管、组织指导救助工作的实施。在接收救助案件并对法定实质条件加以核查的环节中,可在法院内部创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委员会。
对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制度审查和处理应规定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针对救助适用的结果和救助款项的数额,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委员会应当作出相应的裁定,若裁定不予救助的,应当作出相应的解释。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弥补被害人所受的损失、恢复受损害的法律秩序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目前,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立法上表现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统一立法的缺位和地方性规范存在较大差异;司法上表现为救助资金不足、救助机构不统一、救助方式单一、救助机制不完善以及公众对救助制度的了解程度低等问题。
鉴于此,亟待在立法上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完善,通过对域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相关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比较和借鉴,建议在遵循有限救助理念、便捷救助理念、公正救助理念、及时救助理念下,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制度,具体建议如下:扩宽资金来源渠道,将国家财政部编列预算、监所作业者的劳作金总额提拨部分金额、罚金、依法被没收的财产等作为被害人救助基金制度的资金来源。在基金救助的对象、限定条件、发放标准、机构设定以及程序方面进行相应的构建,由中央政法委主导创建并对救助基金的发放基准加以划分;具体案件中救助基金的下发备案工作由各地的政法委来承担;法院负责具体救助案件中的受理、审查,其监督职责则由审计、检察院、监察机关来承担。此外,联席会议机制亦有适用的必要性,其核心任务在于统筹规划、标准化监管、组织指导救助工作的实施。在接收救助案件并对法定实质条件加以核查的环节中,可在法院内部创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委员会。
对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制度审查和处理应规定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针对救助适用的结果和救助款项的数额,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委员会应当作出相应的裁定,若裁定不予救助的,应当作出相应的解释。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弥补被害人所受的损失、恢复受损害的法律秩序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