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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修订后的我国《合伙企业法》将有限合伙这一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引入我国,丰富了我国的合伙企业形式,在我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有限合伙制度的确立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其次,有限合伙制度的确立有利于鼓励投资,拓宽融资渠道,拉动经济增长。然而,比之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中由于有限责任的增加,导致了有限合伙企业债权风险的加大;加之债权人在合伙企业运行中的重要地位,使得债权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平衡问题,成为有限合伙中不可忽视的问题,这关系到有限合伙的健康发展。如何在保证有限合伙人的利益的同时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立法者必须处理的问题。本文采取比较的方法,在分析我国《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外部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概述了有限合伙的含义及其与普通合伙及公司相比的特征;然后阐述我国立法规定的有限合伙制度,探究有限合伙的立法历程,将现行有限合伙的立法内容与普通合伙进行比较,以了解该制度对债权产生的影响,并阐述了有限合伙制度的现实意义;最后从债权人的重要地位和其在有限合伙中面临的特殊风险得出有限合伙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横向比较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已有的债权人保护的法律制度,分析其各自的适用性,以期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先进立法经验。如日本和美国关于有限合伙人减资或撤资行为的条件限制;英国的成员担保和资产取回制度;美国和德国的强制信息登记制度;有限合伙经营管理上的安全港条款的设置等。第三部分,首先分析我国有限合伙债权人保护的立法不足,主要在于四个方面:第一,宽松的资本制度;第二,强制信息披露内容的不完善及方式的缺失第三,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经营管理的法律责任的缺失,第四,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身份转换后法律责任的不合理。然后,针对这些不足提出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