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来自农村的务工人员也大量涌入城镇,而青壮年群体占其中的绝大部分。但由于收入水平、入学条件及户籍管理等诸多因素的限制,身在异乡而为生计疲于奔命的他们把孩子留给身在农村的父母代为看护,长期的亲子分离导致了大批的留守儿童出现。这些留守儿童的父母或者被委托监护人不尽相应的监护职责,致使他们在人身安全、学习教育以及医疗健康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目前,我国的法律界、司法实务部门专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进行的研究并不多,但他们并不是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他们将研究视角主要放在了比留守儿童范围更广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探索上。因此,在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对保护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监护制度被规定在我国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以及后来的《民通意见》中,三十年过去了,伴随着社会的进步,《民法通则》已经远远滞后于现代社会的发展,部分规定与现代社会脱轨,对农村留守儿童所产生的问题发挥作用有限。因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公权力救济缺位,从而导致农村留守儿童心理障碍、自杀、辍学以及违法犯罪等问题。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现状的研究,分析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不足,结合我国当前国情,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本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选该题的原因: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日趋显著,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留守儿童也是祖国的未来,应该受到同样的保护和被无私地关爱。文章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农村留守儿童”的含义与特点、基本的监护模式及特征;第二部分:介绍了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法律规定并分析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立法理念陈旧和立法原则不完善,监护主体的职责不明确、委托监护制度不完善、欠缺可行的监护监督制度、国家怠于干预等;第三部分: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几点建议,这部分是文章的重点,主要是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观点: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立法理念的更新和完善立法基本原则、明确监护主体的职责、完善委托监护制度、完善监护监督机制及加强国家干预力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