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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目前中国基金市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但我国基金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基金形式单一满足不了投资者多元化的投资需求,基金治理问题层出不穷等都制约了中国基金业的进一步发展。公司型基金是国际主流的基金形式,但直到今日,我国法律仍然没有对公司型基金进行具体规定,令人感到遗憾。本文通过对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的比较研究,得出公司型基金在内部治理方面具有优势,但目前基金法并未对其进行具体规定,因此需要借鉴域外典型国家发展公司型基金的先进经验。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同时,本文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未来构建我国公司型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主要可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导论,包括论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概括总结了公司型基金的概念和特征,通过对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治理模式和法律关系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公司型基金治理模式更优,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因此得出因此需要对公司型基金的内部治理进行研究。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通过对域外典型国家公司型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比较考察,重点分析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英国的附加董事制度、日本的监察人制度,得出对我国发展公司型基金的相关启示,即应以立法的方式引导公司型基金的发展,构建公司型基金制度时应符合本国实际,同时为其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第四部分是本文的创新之处,以前几部分的概括分析为基础,就我国公司型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制度设计提出几点建议。本文在总结整理国内外的相关观点之外,提出应当在公司型基金中设置独立董事进行对外监督,设置监事会进行对内监督,并通过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灵活有效的激励机制对其进行内部约束,从而改善基金治理结构,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