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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7、18世纪以来,补贴就一直为国家的决策者们所关注。最初是因为对农业生产的补贴而产生此问题。世界上第一部反补贴税法于1892年在比利时通过。在此后几十年时间里,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纷纷仿效,颁布反补贴税法。然而,由于补贴问题的复杂性,各国对于什么是补贴各自站在自己国家的利益上对补贴进行理解和运用,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补贴”是个含义十分广泛的概念,它包括政府活动的方方面面,有许多兼顾经济与社会福利乃至文化等各种非经济因素在内。例如对贫困落后地区的‘扶贫补助’,为拯救民族文化的补贴,对残疾人的补贴等等。即便从有关经济角度说,就有诸如修桥铺路等基础设施,防火防灾,乃至治安包括警察保护等等,都显然具有减少企业成本,减少企业保险费用等功用。又例如,科学研究,学校教育也同样有降低生产成本的直接间接功效。如果把这些种类的政府补贴行为统统纳入国际规则用反补贴税做出反应的视线范围,就很容易乱套。” 因而,为更好的理解补贴这一复杂的问题,弄清什么是补贴?构成一项补贴的要素有哪些?那些补贴是为国际贸易所规制?等等问题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首要的是而弄清楚补贴的定义。因为,补贴的定义是整个国际补贴与反补贴制度的灵魂和基石,具有根本的地位。正如有“GATT之父”之称的约翰·H·杰克逊(John H Jackson)认为的那样:“关于补贴的所有规则的一个根本问题还是‘补贴’的定义的本身。 本论文分为三章,第一章是 GATT-WTO体制下补贴定义的演变,探讨了补贴产生的理论依据;国际社会为规范补贴问题而进行的立法实践;以及WTO主要成员方欧盟、美国在补贴问题上的实践;第二章就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下称“SCM协定”)补贴定义的四要素结合WTO争端解决机构的相关报告进行了详细的讨论;第三章对我国反补贴法对补贴的定义进行了探讨,并将其与SCM协定相比较,讨论了我国的反补贴立法的完善。最后,在结语部分简单总结了补贴与反补贴的两面性,指出应重视并认真研究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有关补贴,特别是涉及到补贴定义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