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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检察制度改革的争论,从宏观方面可以归纳为四个焦点:一是检察权存在的合理性问题,即研究检察权存在的根据、目的和功能;二是检察权的合法性问题,即研究检察权的权力定位及检察权的宪政基础;三是检察权的关系性问题,即研究检察权与审判权、警察侦查权、律师辩护权以及民众的参与和监督权的关系;四是实现检察权的权威性问题,即研究检察权的权力配置和保障问题。本文以检察权的规范与监督为主线,从历史、宪政、司法共同体和检察体制内四个不同维度,围绕上述四个问题展开较为深层次的理论探索和学术研讨,以期对完善我国的检察制度有所裨益。 本文的研究遵循的是一个层层深入的逻辑架构:第一部分导论是例行的介绍论文选题的理由、检察理论研究领域的文献综述,并对全文的结构及主要论证方法作了简要地分析,其余四部分则是从时间和空间维度对检察权进行全方位的审读:历史维度是从时间矢量对检察权进行的分析,主要解决的是检察制度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的问题;空间与维度是按照检察权之上、检察权之外和检察权之中三个梯次对检察权进行分析。检察权之上,就是从宪政这个上位的宏观视角,从国家权力架构审视检察权的定位和权力配置的合法性相关问题,以使检察权的定位更加地准确和清晰;检察权之外,就是从司法共同体的法官、律师、警察以及检察权服务的主要对象—社区出发,探讨检察权在司法关系中的存在。这一部分是通过检察官为载体对检察权的关系中存在进行论述的。在上述三个层面的铺垫后,通过剖析世界两大法系主要国家解决检察官的独立与受制矛盾入手,审读目前我国检察权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尝试提出关于检察权配置、检察权的独立与受制矛盾解决的建议,以期加强检察权的权威性。这样,时间的横向矢量和空间的纵向矢量,构成一个对检察权研究和分析的立体视角。 考察检察制度在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我国从诞生到发展的历史,笔者认为检察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有三:一是维护国家统一和促进法制统一实施;二是迎合构建现代法治国家的需要,通过创设检察权而制衡司法和警察权,建构现代权力制衡体系;三是满足现代社会多元价值需要,不断根据国情和民众需要调整检察权的内涵。 从宪政这个上位的宏观视角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检察权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定位和权力配置的合法性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笔者发现了三个相互关联的具体问题:第一,权力机关之间权力的分配与协调在形式上是否自我周转?实体上是否合乎社会的现状和公民的期待?第二,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是否建立起了一种动态的权威的平衡机制?第三,界定后的检察权能否正常发挥功能并受到必要的约束和制约?得出检察权配置的三个模式:秩序保障侧重型检察权定位、权利保障侧重型检察权定位和中国式检察权权定位。同时从借鉴的角度提出完善中国检察权宪政之定位建议。 研究检察权关系定位问题,得出一个结论是,要建立一支有能力支持法治发展的法律家共同体。实现这一目标的路径有三:一是培育司法官员共同的尊重法治的法律意识;二是在尽量明晰各方的权、责基础上实现分权制衡;三是建立司法共同体之间建设性的合作。 从最后一部分检察体制维度内研究检察权着力解决的是检察权自身存在的一对矛盾,即检察权的独立与受制。由于法律的普适性和问题的具体性,决定了权力的行使必须是在受制的同时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以应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挑战。但是,目前的问题是裁量权不够和缺乏必要的监督同时并存。因此检察改革必须同时在检察权的独立与受制两个方面入手,建立实现检察权独立与受制的动态的平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