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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已经过去了三年多,受灾地区的灾后重建工作也基本完成。在灾害发生后,政府积极迅速的做出反应,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进行行政救助,提供了大量的帐篷、粮食等救灾物资,保障了救灾行动的顺利进行。灾情稳定后,国家又积极履行行政给付义务,以帮助受灾地区居民修建临时住房、修理灾害中受损房屋、重建损毁的基础设施,那么在灾后重建的过程当中,如何保障灾民的权利,如何使政府切实、合法、有效的履行行政给付义务,就需要通过完善灾后重建中行政给付法律制度来解决,这就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运用实证分析研究方法,以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为例,对灾后重建中行政给付存在的问题展开论述。虽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得到了国内外各界的赞扬,但是通过本文的案例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在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过程当中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需要解决。问题主要包括:缺乏对于灾后重建中的给付标准规定、缺乏对于给付过程中的必要程序性规定、对于给付过程的监督缺乏力度、给付相对人缺少法律救济途径等问题。这些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出现的给付不均衡、过度给付、给付工程延期、给付资金的挪用和重复申请等问题。目前我国对于行政给付理论的研究还极其缺乏,对于灾后重建中行政给付问题的相关立法很少。所以,对于灾后重建中行政给付这样一个直接关系到灾民基本利益保障和灾后社会稳定发展的问题极具研究价值。本文通过三个部分对灾后重建中的行政给付法律规制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首先以汶川地震后恢复重建的过程为例,提出了行政给付制度在灾后重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给付标准和程序的缺失、给付过程中监督制度不完善、缺少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四个问题。第二部分对行政给付理论在灾后重建这一特定环境中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界定,并且依此对汶川恢复重建这一案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是笔者对于案例中体现出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