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污水的排放量也逐渐增加,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物含量较高,时变化系数大,若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因此,必须对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加以控制。目前,我国农村污水治理没有相应的排放标准,主要采用的排放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由于农村地区的经济、技术水平较为薄弱,基础设施较差,没有相应的检测人员和技术人员,另外,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规模较小,但总体数量巨大,运行和监管的难度较大等一系列原因,上述两个标准已不适用与农村污水的管理。如果沿用上述两个标准,污水处理设施排水往往达不到预期处理效果,污水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比,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将采取污染物处理技术、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环境容量相结合的方法,以弥补污染物处理技术、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环境容量在标准制定上相互孤立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农村地区经济、技术水平较为薄弱的特点,污染物控制指标的选取将大幅度减少。以水污染控制技术与水环境质量标准为依据,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指标COD、SS、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数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20mg/L、60mg/L,55mg/L、25mg/L,22mg/L、13mg/L,5mg/L、3mg/L,10~4个/L。通过标准的可行性分析,制定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将会大大减少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量,改善农村水环境状况,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同时,标准的制定将会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的发展,为标准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