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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这一话题不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可谓“冷门”,然而大部分公司在其设立、发展过程中几乎均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公司的减资问题。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资本制度理念的不断变化,传统的资本信用的观点受到质疑。有学者认为在认缴制实行之后,将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注册资本作为公司偿债能力标识并无实际意义,而与此同时,公司资产信用的观点逐渐受到学界与社会的重视。然而尽管有上述理念的转变倾向,我国《公司法》历经两度大规模改革对于减资的规定并没有实质性变更,依旧简单粗略且缺乏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减资的案件近年来亦有增无减,中国减资制度的粗糙与法官过于保守的判决使许多该类问题难以解决且有失公平。在减资纠纷中,主要存在两类利益冲突: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和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股东之间的冲突主要存在于公司进行减资决议的环节,由于减资决议中股东表决权固有的缺陷,减资决议会存在对于部分股东不公平的现象;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冲突则是基于公司减资是否会使公司股东先于债权人优先受偿的问题。故笔者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结合近两年的典型案例对于公司减资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以此提出解决方法与完善的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笔者首先将减资纠纷中的矛盾区分为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运用实证分析和比较法分析的方法,依据公司法上的利益均衡原则的角度分别在第一章和第二章里对两类矛盾进行分析与总结,指出我国公司减资存在的法律问题,就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而言,控股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和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的利益冲突值得关注;就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而言,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债权人保障程序形骸化,减资效力认定问题以及不当减资的后果规制困境,这三类争议的不公处理使得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冲突日盛;其次,笔者通过分析学界存在的三大减资模式,结合当前“资产信用”观念勃兴的趋势来构思我国现阶段减资模式架构,得出我国应当将信息披露下的债权人保护模式与美国的偿债能力模式相结合;最后一章,本文根据公司减资存在的问题并基于第三章减资模式的架构对中国公司减资的法律机制提出完善的建议。首先,在公司减资决议环节应当予以设计以保证股东之间的实质公平;其次笔者从债权人保障程序角度在减资公告、担保与工商登记审查三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第三,笔者从公司减资的效力认定与后果规制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笔者认为减资效力应当依据不同的情况明确规定,减资的后果亦应当从不同的维度进行具体分析。最后,公司减资纠纷的减少离不开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与公司信用法律体系的完善。综上笔者认为,不管是基于当前资本信用理念的弱化,还是基于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无法解决的困境,中国的减资法律机制均急需完善以适应与配合中国当前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平衡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