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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最大的期望是生一个健康聪明的小孩并给予其成长过程中最大的关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门生活水平和思想观念的提高,大部分父母在小孩出生之前都会去妇婴保健类医院作产前胎儿健康检查。出于对医疗机构的专业技能信任,胎儿父母以从医院获得的不同诊疗信息而做出不同的生育选择。若检测出胎儿存在先天或者发育缺陷,则可能以堕胎的形式选择不予生育。但医院医师在产前检查行为中,因过失未检测出胎儿存在缺陷或虽检测出胎儿有先天缺陷却没有告知孕妇真实的信息,导致残疾儿出生。此时,残疾儿父母诉至法院请求民事责任赔偿,此类法律纠纷便是错误出生案件。近几年,错误出生案件频频出现,因案件的特殊性,其民事责任的存在、请求权主体、赔偿范围都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难以判决。因此,对错误出生案件有必要做深入研究。本文分为五部分作介绍:第一部分从错误出生的概念出发,指出错误出生案件的历史渊源,并比较了错误出生与错误生命、错误怀孕、错误生养与医疗事故的类似概念,进一步明确错误出生概念和法律性质。第二部分阐述了该类案件民事责任存在的法理基础,分析了错误出生案件民事责任被否定的宗教法理理论。指出生命法学的内容是肯定错误出生民事责任存在的法理基础,从法理基础到民法理论,再由抽象到具体,得出民事责任存在具有合理性。第三部分引出错误出生民事责任请求权的基础,从域外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细述了错误出生案例由否定其民事责任存在到发展为肯定其民事责任的存在历程。指出民事赔偿未来的发展趋势将更倾向保护受害者法益。错误出生请求权的基础为违约和侵权两类责任请求权,而且侵权责任请求权更利于受害人的保护。第四部分指出了错误出生请求权主体为胎儿的父母,且皆因生育权受到侵害产生,残疾儿不能作为案件的请求权主体。第五部分具体分析了错误出生损失赔偿的范围,其中财产性赔偿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特殊教育费用和一般抚养费,精神性赔偿包括精神利益赔偿和精神痛苦抚慰金。指出无限制赔偿对医疗大环境的不利性,提出对赔偿范围适当限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