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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年,中国证监会主席周正庆在伦敦召开的“中国证券市场与企业境外上市”研讨会上提出上市公司要进一步规范运作的五项措施,其中就有“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 2001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会议上强调 2001 年要抓好 9 项工作,其中第 3项就包括在 A 股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然而,无论是对独立董事的理论研究还是制度建设,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英美等国都相去甚远。本文正是试图为独立董事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实际操作做尝试性的努力,提出一些政策性建议。 论文运用历史分析、比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对美国、英国、日本、韩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几个典型的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独立董事制度进行系统地区别、比较,并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具体特点和公司治理现状,对我国推行的独立董事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和结构是: 第一章列明了研究独立董事制度的理论基础。在对独立董事概念,独立性标准,制度的产生、发展作简要介绍后,指出独立董事制度研究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委托——代理理论,现代企业理论,博弈论以及人力资本理论。独立董事的概念、独立性因国而异。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性标准是独立董事定义的进一步具体化。我国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标准”比美国更为严格,除了独立于公司管理层以外,还必须独立于控股股东。委托——代理理论,现代企业理论,博弈论以及人力资本理论都是研究独立董事制度的理论基础,不过是从不同方面诠释独立董事制度的理论性与合理性。委托代理关系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关系。现代企业理论的发展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若干崭II新的思路。博弈论的应用很广,作者发现在对独立董事的是否引入上、在独立董事与监事是否行使监督权上可以非常简明形象地说明问题。人力资本理论则解释了为什么需要强化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问题。第二章对几个比较典型的的国家和地区(美国、英国、日本、韩国及香港特别区)的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介绍,重点放在美英日上面,而美国经验是重点中的重点。独立董事制度发源于美国,也以美国独立董事制度最为成熟,所以文章重点对美国独立董事的起源和发展;立法机构和各种经济组织对“独立性”的界定;独立董事的选任;职权、报酬以及独立董事制度在美国推行的实际效果作了系统的介绍。在美国为代表的不设立监事会的“一元式”公司治理结构中,独立董事的核心功能是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这也是美国创设独立董事制度的最初目的。美国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选任和职权都是围绕这一核心而设计的。英国独立董事制度起源虽然晚于美国,但英国也属单一型董事会国家,独立董事制度在英国公司中也广泛推行。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三个专家委员会制定的 Cadbury Report,GreenburyReport 和 Hampel Report 对独立董事的规定最具代表性,在英国得到普遍遵行。作者详细介绍了这三个报告中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情况。日本、韩国及我国香港特别区的独立董事制度都是从英美国家移植而来。因这三个国家、地区的公司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模式与英美国家都有较大差异,故而独立董事制度在引入时都作了相应的改变。最重大的改变是要求独立董事不仅独立于公司经理层,还必须独立于公司大股东,这是针对三个国家、地区股权集中度较高这一制度基础作出的相应调整。第三章具体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缺陷;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操作实践;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时间历程及制度建设现状;阐述了其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作用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是我国公司到境外上市的需要,也是由于我国 A 股公司的治理结构不良,出现了普遍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而引入的。这一制度的引入可以说是急促的,理论的III论证和实践的试行都不充分。从目前实际推行的效果来看,制度建立后有一定成效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难以体现;独立董事有名无实;多家兼任严重;信息不对称的干扰;权责利的不当;与监事会的关系不顺等等,需要改良。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第四章作为本文的最后部分,重点就目前影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设的诸多因素,提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条件和举措,力求从社会条件的培养,法律政策,制度规范等方面规范独立董事制度,促进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就在于选择了一个独特角度来分析独立董事问题:运用博弈模型比较分析独立董事制度引入前后各利益主体的博弈行为及导致的结果,从而在严谨的理论推导中论证了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作用。在独立董事与监事是否行使监督权的选择中,可以非常简明形象地说明在既有独立董事,又有监事的“双头监管”模式中,如果两者都选择不作为才是最优解,才能达到个人效用的最大化,所以得出必须处理好独立董事和监事关系的结论,这样才不会与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