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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在刑事犯罪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是一个严重而复杂的社会问题。从其身心发展的特点和外部环境来看,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要采取多种措施,实行一体化预防。刑事一体化的提出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即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各方面都要围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目的,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相互配合与协调,以取得最佳的预防效果。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其中美国、瑞典、英国、德国和我国香港特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都值得我们探讨和学习,他们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都体现了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的内部协调和统一,充分发挥了一体化预防的优势,更有利于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相比之下,我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存在许多不足:在刑事立法方面,我国依然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以及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等刑事法律问题,散见于各刑事法律规范及含有刑事内容的其他法律规范中;在刑事司法方面,在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由同一司法组织体系操作,并遵循同一刑事诉讼体系,并未显示出未成年人在犯罪、刑罚与处理问题上的特殊性;在刑事执行方面,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执行中的非监禁执行措施还需充分利用和进一步完善,使它们发挥更大的优势。有鉴于此,我们应该实行刑事一体化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刑事立法方面,可以制定单独的《未成年人刑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原则并将相关制度具体化;制定《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明确、具体地规定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刑事诉讼程序。在刑事司法方面,要建立与完善独立的少年司法组织,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环节,要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用灵活性的适用方式来挽救和教育未成年人,保证法律适用的实质性效果。在刑事执行方面,充分发挥非监禁措施优势,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尽量采取非刑罚矫正措施,以利于他们健康成长,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