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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时至今日我国保险业已经发展了60个年头。纵观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模式,经历了“混业经营——分业经营——综合经营”的历程。综合经营模式并不是国外发达国家发明的,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金融体系内部的分工与合作关系越来越复杂,导致金融系统内部各子系统之间、各层次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和相互制约性也显著增强。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日本、法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通过立法,实现了金融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转变。我国金融业自1993年开始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几年来,分业模式对于稳定我国金融保险局势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次贷危机由美国爆发,几乎危及到世界上各个国家。而金融综合经营使这场危机的规模扩大、程度加深。美国国际集团(AIG)因为错误的负债管理策略和美国监管部门的疏忽,从一个世界保险巨头成为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同年,平安用(折合人民币)238亿元投资富通集团股权,结果自己却因富通隐瞒CDO产品不得不计提了157个亿的减值准备。可以说中国保险业是相对幸运的,在国内金融综合经营发展初期,及早看到风险,可以让我们放慢脚步,认真思考,结合自身国情,有计划的逐步推广保险业的综合经营。但是不幸的是,这场危机破坏了保险业的市场形象和信誉,也因投保人的购买力降低而损失大批传统保险业务的客源。本文主要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综合经营的涵义和特征;第二部分介绍金融综合经营与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第三部分分析保险业综合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风险;第四部分结合2008年国内外形势,剖析保险业综合经营风险事件案例—AIG和平安;第五部分提出我国保险业综合经营中的风险管控途径。在金融综合经营条件下,保险业会遇到监管风险、内控风险、法律风险和投资风险。面对监管风险,我们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同时通过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监管部门之外的监督来防范风险。面对内控风险,我们应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防止关联交易,建立适合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做到从公司内部防范风险。面对法律风险,我们应该修正和补充金融监管法,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从根基做到防范风险。面对投资风险,我们应防止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完善投资结构避免利差损,也可通过保险风险证券户对冲风险。本文在运用风险相关知识的基础上,旨在提出金融综合经营中保险业的风险防范措施,希望能对我国保险业正在进行或者将要进行的综合化经营中出现的风险,提供一定的管理建议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