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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进入快速工业化与城市化的阶段,城市存量土地已不能满足用地需求,而征收集体土地成为一种重要的城市供地来源。整个征地过程在所有权方面表现为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在土地用途方面表现为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国家通过征地-出让实现了农地增值利益的占有,同时被征土地受让人也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征地增值利益的分享,作为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农民集体与农民却不能分享征地增值利益,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事实上,农民集体与农民应分享征地增值利益的大部分,这是由农民集体与农民的产权地位、地租理论及中国土地发展的特殊过程决定的。本文认为应改革并完善征地程序,借鉴重庆地票与天津“宅基地换房”的经验,开辟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最后还应肯定一些实践中农民对集体土地的利用模式。本文根据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布局。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基本概念、现行征地制度中农民对征地增值利益分享的缺失现状及负面影响。土地性质的改变外加土地用途的改变实现了土地的增值,政府与土地受让人分享了大部分征地增值利益,而农民却仅得到基于土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的补偿,此补偿标准甚至不能维持失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与农民集体上访等问题;农民在不能分享到征地增值利益的情况下开始将目光转向了土地隐形市场,这不仅违反了我国土地用途管制的规定也威胁到了我国的耕地安全与粮食安全。第二部分则着重分析了农民对征地增值利益分享的合理性及存在的法律障碍。无论从地租理论、产权理论、市场供求理论来看,还是从各国实践来看,农民均应分享征地增值利益,获得足额补偿。按照级差地租理论,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农民作为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理应占有级差地租I。在本源分配不均的情况下就应对此进行矫正,把原来农村的资金还给农村,原来农业的资金还给农业;此外,根据“占多少补多少”原则,应该把用地人缴纳人耕地开垦费取还之于农——让农民分享征地增值利益。按照产权理论,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农民作为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理应占有征地增值利益,同时关于农民集体与农民在征地补偿费的分成上,事实上大部分都是由农民对集体土地进行改良与投入,应该由农民分得大部分,直接将土地补偿费分到农民手中是一种简单易行且公平的分配方式。我国现行的政府绩效评价模式促使地方政府热衷于征地,并最终形成了“土地财政”。政府对征地增值利益的垄断,用地人对征地增值利益的分享最后使得农民得到的补偿并不能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第三部分则针对当前严峻的形势,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应对措施。立法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将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听证原则、公示原则与多元救济渠道紧密结合以减少农民因征地而遭受的损失,保障农民尽可能多地分享到征地增值利益。为此,全国各地进行了各种积极的探索,如以广东省为代表的建立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的尝试;天津市提出的“宅基地换房”的新型征地模式,以及重庆着眼于耕地占补平衡而推出“重庆地票”。此外,值得推荐的尝试包括:通过征地补偿浮动定价制来克服单纯以农地前三年产值为补偿标准的不足,将征地补偿引入市场因素以此来保证补偿的公平性,使农民与农民集体遭受尽可能少的损失而分享尽可能多的征地增值利益。部分土地也出现了预留地、置换地补偿,“城中村”等极具创新意义的征地增值利益的分享模式,虽然这些模式存在诸多问题如适用范围有限,影响城市形象与治安等,但这些问题都是可以通过制度完善来克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