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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管制制度是土地法研究领域的核心范畴,同时近年来也成为行政补偿的研究热点。政府作为土地利用管制制度的施行者,保护公民财产权是政府的法定职责;而要想实现土地利用管制的目标,政府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件通过管制制度限制公民的财产权行使,这也是政府实现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必要手段。那么,政府既是土地财产权的限制者,同时又作为土地财产权的保障者,如何实现两种角色之间的平衡?本文目的即在于研究土地利用管制的内容及其理论依据,以探讨其妥当性和有效性,并分析其涉及到的违反财产权保障的问题,在公民的私人财产权受到损失时,如何对受损权益人进行有效的弥补,最小程度的避免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本文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从福利国时代的到来,使得政府行政任务逐渐扩展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在公共建设领域的突出影响,总结出土地利用管制的必要性,从而确定研究视角。第二部分:主要对土地利用管制进行了研究分析。以土地利用管制的概念为切入点,阐述了我国土地利用管制形成的原因和实行这一制度所要达成的目标,通过分析土地利用管制制度的理论基础,结合土地利用管制的原因和目标,上下文相扣分析了土地利用管制实施的正当依据,为下文的论述作出了铺垫。第三部分:探讨了土地利用管制对公民财产权益的影响。分析了当代财产权的内涵和新发展,以准征收为切入点深入探析准征收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准征收制度的特征、构成要件和分类等要素,并分析比较了美国、德国、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准征收制度以及准征收所导致的补偿问题。第四部分:在准征收制度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土地利用管制对公民财产权益造成的侵害,即包括准征收对公民财产权益的侵害和土地本身具有的外部性特征对私人财产的影响。通过探究我国土地利用管制存在的问题以为我国行政补偿机制完善之前提。第五部分:首先,确定了行政补偿制度的意义所在。即一方面限制政府滥用公权力行为;另一方面保障私人财产权益。其次,系统的对行政补偿机制作出了分类的阐述。提出了对准征收中补偿的原则、计算标准、方式以及补偿程序等方面的制度化建议,这些都是在借鉴国外完善的制度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实践提出的具体化措施。对于我国准征收制度中的补偿机制乃至行政补偿制度之完善以求奉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