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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无论在其权利内涵方面,还是从其肩负的历史使命来看,都呈现出强烈的用益物权性质。但一味地强调它的物权性而忽略了其公权色彩是不客观的,对相关制度的完善也没有指导意义。本文旨在全面分析海域使用权在公、私方面的特点,理清该权利在不同的属性角度下对制度完善的指导作用。本文分为五个部分。首先是引言。该部分对本文的写作背景进行了简要的介绍,通过对我国海域使用相关制度的变迁与当下理论界对海域使用权主要观点的论述,为后面的研究进行铺垫。接下来本文从四个方面对海域使用权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对基本概念的论述。在本部分,笔者对海域的概念与范围、海域使用的内涵与种类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之上对海域使用权的概念进行了探讨,并且对目前存在的不同学者对海域使用权概念的界定进行比较和选择。第二个部分对海域使用的权属进行了界定。在该部分笔者首先比较了用益物权和准物权的区别。基于二者在权利客体、产生方式、可流转程度上的差异,笔者认为准物权并非物权。接着,遵从目前的主流观点,笔者认为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笔者从海域的不动产属性、海域使用的排他和支配性、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导向方面证明海域使用权的物权性;从该产生、流转和行使过程中的公权干预证明海域使用权的公权性;从海域使用权自身的复合型证明其与传统用益物权的特殊性。最后,笔者从海域功能的多样性和资源物品的复合型方面论证海域使用权双重属性的正当性,从而为下文对完善现行制度提供了理论指导。第三部分开始论述现行制度的问题与对策。该部分主要针对行政权力海域权属管理制度的不当干预。为此,本部分从海域使用权产生、流转过程中的行政干预角度分析问题的所在,并在接下来的对策建议中了针对性的完善建议。最后一个部分论述海域使用权与其他涉海权利的冲突与协调。在该部分,笔者首先对涉海权利中与海域使用权没有产生实质性冲突的部分进行了剔除,并指出渔业权并无存在的必要,并将重点集中于海域使用权和养殖权、矿业权的冲突。笔者认为它们虽然在调整范围上有重叠,权证效力上有覆盖,管理部门上有交叉,但都只是存在于表面。因为海域使用权与养殖权、矿业权的性质与功能都不一样。因此,协调他们的冲突在于正确的认识他们的区别与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