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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益募捐作为对特定困难个体的爱心捐助行为,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中贫困弱势群体仍然大量存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特定困难个体期望得到社会的救助,募集人针对上述情况自愿向社会公众发起救助不幸的募集款物行为。非公益募捐以其发起和组织的民间性、自发性和特有的灵活性、高效性在对特定困难个体的救助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对于我国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起到了补充作用。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理论界对非公益募捐行为法律性质的看法和观点各异,而相关立法又不健全,非公益募捐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不断产生,由之而引发的问题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认真研究和分析非公益募捐行为的法律性质,积极探讨其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第一部分从非公益募捐的基本概念入手,以典型案例分析了非公益募捐的基本特征;在此基础上对非公益募捐与公益募捐进行了比较分析,归纳了两者的共同点和不同之处;并对近年来理论界关于非公益募捐行为法律性质认定的不同观点进行了简要介绍和评析。在对各种观点进行评析后,本文第二部分以信托关系原理对非公益募捐的行为特征进行了分析,认为非公益募捐符合信托制度的基本构造和本质特征,非公益募捐应为信托行为;并借鉴英美法中默示信托的相关原理,结合私益信托的相关特征,提出非公益募捐应属于默示推定的私益信托这一观点,并对此进行了论述。同时,本文认为非公益募捐从其自身的特征来分析应属于私益信托行为,但因其与普通私益信托相比又具有鲜明的非营利性质,因此是一种非营利性的私益信托。在论述非公益募捐行为是具有非营利性质的私益信托行为之后,本文在第三部分列举了引起广泛争议的典型案例和事件,从中梳理出非公益募捐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并试图对这些问题的解决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和探讨。本文运用私益信托关系的相关原理对非公益募捐当中捐助人、募集人和被救助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论述,以通过对三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界定来规范非公益募捐行为。在此基础上,对非公益募捐当中最易引发争议的捐款余额归属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对捐款余额的处置应充分考虑到非公益募捐的非营利性,充分考虑到捐款人捐款意图的特定性,因此应借鉴公益信托的近似原则来对捐款余款进行处理,以更好地实现非公益募捐的意图。文章最后提出,基于非公益募捐行为的非营利性和捐助人的广泛性,而且其行为本身承载着扶危济困的价值取向,因此应加强对非公益募捐的监督,建议借鉴商事信托的相关制度来设立非公益募捐监管人制度,加强对非公益募捐行为的管理和监督,以尽可能减少前述问题的出现,更好地规范非公益募捐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