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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治是现代公司法遵循的一个基本理念,已经成为贯穿于公司法律规范中的基本原则。为了与公司自治理念相匹配,公司章程成为了公司自治的主要手段,特别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与股份公司相比具有明显的人合性特征,所以章程的自主性得到了更大程度的体现。有限公司基于其人合性的因素,只要不是禁止或者变相禁止股权转让,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一般限制具有合理性。强制股权转让作为限制股权转让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章程中规定强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条款,比如“离职股东必须转让其持有的股权”等类似条款,对于这种条款的效力还存在争议。特别是一些特别情形,比如章程修正案中强制股权转让条款对异议股东的效力,章程中转股条款涉及股权价格时的效力等还存在不同的观点。为了探讨该条款的效力,通过结合强制股权转让的产生原因,影响有限公司强制股权转让的法理因素,来对有限公司强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作出分析,本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对公司章程做了简单的介绍,同时对强制股权转让条款进行了分析,引出了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强制股权转让条款产生原因和情形分类。本文中讨论的公司章程包括公司初始章程和章程修正案,就有限公司章程强制股权转让产生的原因来看,一方面是因为法律扩大了章程自治的空间但是又不够细化,另一方面是因为企业改制引发的职工持股和岗位股改革产生的岗位股,这两种具有福利色彩的股份,也将对股权价格条款的认定产生影响。就情形分类来看,本文共探讨了初始章程中强制股东转让股权、章程修正案中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条款和强制股权转让中限定股权转让价格条款三种情形。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影响章程强制股权转让条款效力的因素,包括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章程的性质和股权的性质。强制股权转让作为限制股权转让的一种表现形式,并不构成禁止或者变相禁止股权转让,还是应该立足于对有限公司人合性进行探讨,强制股权转让条款初衷必须有利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通过对章程性质的分析,发现不同性质的章程会对强制股权转让条款效力产生不同的影响,初始章程和章程修正案的性质可以分开探讨,前者是契约,而后者是自治规则。股权性质的不同也会产生不同权利处分的自由度,股权的不同学说源于其内容的综合性,既包括财产权属性也包括了人身权属性,股权的本质属性应该是财产权。第三部分讨论了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三种情形下的条款效力,包括初始章程中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条款、章程修正案中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条款和强制股权转让中限定股权转让价格条款。在初始章程中,章程具有明显的契约性质,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条款有效,并且对全体股东和后加入股东都具有约束力;在章程修正案中,其并不具有契约的法理基础,应该属于自治规则性。一方面因为章程的自治规则性,另一方面因为资本多数决的表决原则,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条款有效,而且基于资本多数决原则对异议股东有效;对于股权转让中的价格条款,由于股权的本质属性是财产性,所以可以对股权价格做出规定,其规定应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价格设定应该符合股权的实际价值。总之,有限公司章程强制股权转让条款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股东财产权益的情况下,其强制股权转让条款效力有效。具体来看,初始章程和章程修正案中规定的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条款对全体股东有效,后加入股东也应受章程中转股条款的约束,股权转让中的价格条款不得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价格规定应该符合股权的实际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