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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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内部行政行为虽有法律救济,但是却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造成内部行政行为法律救济制度存在严重缺陷,背离了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行为的分类已基本达成共识,根据行政行为的作用范围不同,可将其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两类。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组织内部机构及其人员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典型的如内部人事处理行为,即行政机关对有隶属关系的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很多内部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行政权越来越多地介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如果不对行政权力依法控制,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有感于此,本文将运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研究内部行政行为的基本概念和法律救济的现状,为内部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提出意见,从内部行政行为的诉讼救济和非诉救济的两个方面构建完善我国内部行政行为法律救济的设想。除绪论、结语外,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章,主要阐述内部行政行为的基本理论。从内部行政行为的学说及界定入手,分析内部行政行为的概念,讨论内部行政行为的特点和分类。   第二章,分析我国内部行政行为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该部分首先从内部行政行为的立法现状中寻找问题,并分析问题,从而寻找出我国内部行政行为法律救济困难的原因。   第三章,本文写作的核心内容是这一部分,在综合分析上文的基础上,完善内部行政行为救济制度。从两个方面分析,首先,针对内部行政行为救济空白方面,来完善诉讼角度;其次,从完善其他法律救济制度的角度来分析内部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例如完善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独立机构的救济制度、仲裁救济制度、内部协商制度等非诉角度对内部行政行为进行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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