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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世纪刑事实证学派兴起以来,短期自由刑问题在刑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为各国刑法学者普遍关注,在争论的过程中,学者们深刻剖析了短期自由刑的利弊,并因此而产生了短期自由刑的存废之争。在经过长达一个多世纪的争论后,学界基本上形成了这样一个共识,即短期自由刑有其存在的价值,其存在能够满足惩罚犯罪,对犯罪进行报应的需要,有利于实现刑罚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的目的。笔者认为,短期自由刑存在一定的弊端,但同时也有相对于其他刑罚方法的优点,因此,不应当简单的否定短期自由刑,进而废除短期自由刑;应当在充分研究短期自由刑利弊的基础之上,通过对短期自由刑的法理分析,发现短期自由刑的不足及缺陷之处,进而寻求短期自由刑的完善之路。在本文的写作中,笔者基本上是遵循这一思路的。 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短期自由刑的概述。 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首先讨论了短期自由刑的概念及特征,通过中外学说的比较研究,提出了我国短期自由刑的界定标准,认为我国的短期自由刑应当包括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接着探讨了中外学界对于短期自由刑的存废之争,通过对短期自由刑存废之争的探讨,笔者认为我们应当主张折衷说;最后对短期自由刑存废之争从法理上进行了评析,以期发现我们坚持折衷说,主张对短期自由刑进行改革完善的理论基础,认为应当保留短期自由刑,但需要对其进行完善,这样才是符合刑法基本理论的,才是符合刑罚目的要求的。 第二部分:短期自由刑的立法改良。 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首先讨论了短期自由刑立法改良应当遵循的原则,认为短期自由刑立法改良应当坚持正义原则、协调原则、轻轻原则,以适应世界刑罚改革的大趋势;然后,笔者尝试着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提出立法改良的方案,认为,在刑法中可以规定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方式,进一步完善短期自由刑与行政处罚衔接的制度,从立法上协调我国的短期自由刑制度与缓刑制度,进一步改善我国的缓刑制度。 第三部分:短期自由刑的司法改良。 在这一部分中,笔者仍然先讨论短期自由刑司法改良应当遵循的原则,认为短期自由刑的司法改良应当坚持经济性原则、个别化原则、社会化原则,认为这些原则是实现我国刑事司法现代化必不可少的;然后,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尽量减少短期自由刑的宣告,注意更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改善短期自由刑的执行条件,完善短期自由刑与假释制度的结合,关注对未成年人短期自由刑的适用,发挥社区矫正在短期自由刑执行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