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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置换是在农村土地整理的重要形式,又称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农民以其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上附着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不动产权益换取政府统一规划区内的城镇住房,原有的农民宅基地由政府或集体复垦为耕地,用增加的耕地面积换取宅基地使用权面积,集约利用建设用地的行为。宅基地置换在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统一规划住房权的制度创新,并且有利于平衡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耕地的保护。宅基地置换究其本质为征收行为,但较于传统的征收有其自身的特点,即宅基地置换的非强制性和平等性。近年来在各地开展的宅基地置换中,由于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缺少统一国家基本法层面的法律规范使得宅基地置换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损害农民财产权益的现象,主要表现为违背农民宅基地处分意愿的强制置换、新建房屋所有权界定模糊,拆迁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的不合理以及增值利益分配权的不公平等,严重影响了农民正当的财产利益。依据公共信托理论、利益平衡理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平衡的原则、公权力合理干预原则、土地利用规划与用途限制的限定原则,并通过对我国现行关于宅基地置换的法律法规的比较、地方样本的评价和对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借鉴,本文基于保障农民财产权益的主旨,提出了一些完善维护农民在宅基地置换中的财产权益的具体法律制度建议,以便构建宅基地置换的正当法律秩序。包括:对于强制置换的问题,应尊重农民宅基地财产的处分权,具体的形式为个体意思表示和合议程序的参与相结合,置换决定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且借鉴台湾地区征地程序设计宅基地置换中的农民合议程序。对于侵害农民房屋所有权的问题,立法应确认农民对新建房屋拥有的所有权,采用无锡模式的认定新建房屋为拥有部分产权的经济适用房较为合适。对于补偿不合理的问题,在补偿范围上不仅包括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还应包括用益物权的补偿,在补偿标准上可以参考“征地综合区片价”的方式。对于增值利益分配不公平的问题,应确立农民的增值利益合理的分配权,并赋予相应的程序即协议价购程序作为增值利益分配权实现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