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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托法律关系中,信托受托人直接行使各种管理信托事务的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直接关系到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信托最主要特点是信托财产所有权与收益分离,为了实现信托的目的和受益人利益,信托法赋予受托人极大的管理信托事务的空间,在这种情形下受托人容易利用其法律地位对受益人的利益进行侵害。因此,如何确保受托人在信托事务中,安全、有效地行使各种权利,成为各国信托立法者所关注的重点。那么,如何通过立法对信托受托人权利进行制衡呢?各国立法根据本国实际情况要求信托受托人遵循各种义务。尤其英美国家对受托人履行的义务立法更加全面,虽然我国借鉴了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但由于国家之间经济、文化、政治的不同,我国并没有全盘移植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各国对受托人信义义务用立法加以确定赋予法律上的强制力,而我国立法上并没有规定受托人信义义务。英美衡平法开创信义义务之先河,它是指一方基于另一方的要求,应为另一方的最大利益而遵守的义务。信义义务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品行的了解,从而对另一方产生信任和依赖之情。而我国对于信义义务规定是模糊不清的,仅仅是一种道德上的约束。本文将采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受托人信义义务制度进行研究,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现实环境,对我国信托制度立法提出改进意议,希望受托人信义义务在我国得以确立。实现信托当事人即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三者利益和谐统一。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信义义务的相关类容,包括信义义务的含义、范围、标准,信义义务是指受托人应为他人利益或委托人、遗嘱人确定的目的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应极忠诚和采取极大地注意为受益人的利益行事。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立法对信义义务规定之现状。受托人信义义务之阙和受托人和受益人地位之模糊导致受托人滥用权力之责任和救济不完善。从而说明信义义务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以前面两部分分析为基础,最后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提出受托人信义义务在我国确立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