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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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刑事案件办理带来的非法干预,确保司法裁判的独立性、公正性;二是整合诉讼管辖资源,统一区域内环境刑事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三是建立专门审判机构、专业审判队伍,提高环境刑事案件办理的专业性,实现环境专业化审判和专门化司法。目前,上海、海南、广东、江苏、云南、江西、福建、湖北、湖南、河北、贵州、重庆等地均根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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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刑事案件办理带来的非法干预,确保司法裁判的独立性、公正性;二是整合诉讼管辖资源,统一区域内环境刑事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三是建立专门审判机构、专业审判队伍,提高环境刑事案件办理的专业性,实现环境专业化审判和专门化司法。目前,上海、海南、广东、江苏、云南、江西、福建、湖北、湖南、河北、贵州、重庆等地均根据本地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确定了集中管辖的具体模式,可见集中管辖已经成为环境刑事案件的管辖趋势。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既没有规定集中管辖这一管辖方式,也没有授权司法机关进行集中管辖;而且集中管辖之后,部分法院、检察院丧失对环境刑事案件的审判职能、审查起诉职能,部分法院、检察院案件数量增加,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司法办案成本也随之增加。这些问题的出现都表明环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在运行中面临不少现实障碍,需要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除结语外,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选题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分析本文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归纳、评价国内外学者对环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研究情况,提出研究思路目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环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运行现状,重点介绍了专门环境审判机构的设置情况与集中管辖的几种具体模式、环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后法院的审理情况以及环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后衔接机制的建立情况。第三部分为环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现实困境。首先,理清集中管辖的本质,明确集中管辖是一种确定管辖而非类案指定管辖,在立法层面无授权;其次,解释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级别管辖冲突现象,探讨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谁更适合成为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审管辖法院;再次,分析环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衔接机制不顺畅的主要表现形式和危害后果;最后,从公检法人员保障不足、环境交叉案件缺乏审理程序规则两方面说明环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保障机制不健全。第四部分为完善环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建议,在分析现实困境的基础上提出几点具有针对性的对策:一是法律明确授权司法机关进行集中管辖,消除各界对集中管辖的合法性质疑;二是遵循分层级管辖的一般诉讼规律,将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审管辖权交还给基层法院;三是完善环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衔接机制,允许犯罪地检察院直接提起公诉、利用远程提讯和远程庭审缓解办案压力和强化公检法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四是加强环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保障机制,合理设立环境审判机构,整合审判、起诉力量,打造专业的环保警察队伍,建立环境交叉案件的审判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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