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经济新常态下,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持续加大以及“去杠杆、破刚兑”的供给侧结构化改革的推进,债券违约规模持续扩张,并呈现出日趋常态化的态势。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对于债券存续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违约触发后的事后监督管理都起到积极作用。事实上,我国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在2014年首例债券违约事件后才逐渐受到重视,在立法上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国对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具备相当成熟的立法经验,为我国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构建提供借鉴。本文采用了法律分析、比较法研究等法学研究的方法并结合经济学原理,对我国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信义义务的适用进行论证分析,并从域外规则提取立法经验,为我国构建受托人信义规则体系提出建设性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从介绍信义义务入手,分析并论证了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可界定为信义关系,并且解释了信义义务的核心内容由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两部分构成,信义义务的性质具有法定性和任意法化。第二章介绍并分析了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负担严格的信义义务的原因,一方面,在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的关系中,投资者在债券存续期和违约处置期都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原因是公司债券持有人信息取得的间接性和不对称性、公司债券契约的不完全性导致合同保护的不足以及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分散性和涉众性的特质导致维权难;另一方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背离了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制度设置目的,原因是我国债券受托管理人(证券公司)同时由承销商担任,由于身份不独立导致和债券持有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在委托代理关系调整下债券受托管理人监督管理职能呈现消极取向以及缺失相应的民事责任追究机制。第三章对域外信义义务规则比较分析并提出经验总结以及提炼了对我国的启示。主要从忠实义务规则和勤勉义务规则两块内容进行比较,其中忠实义务规则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主体资格和利益冲突的情形进行比较分析,勤勉义务规则从调查义务、债券违约通知义务等进行比较分析,并分别总结域外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重点对构建我国债券受托管理人信义义务规则和违反信义义务责任承担提出了建议。以信义义务中的忠实义务的刚性规则规制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信义义务中的勤勉义务纠正我国债券受托管理人“低权低责”的消极管理职能设置,并且提出了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民事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