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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与吸收犯作为罪数形态中的问题,目前理论界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对两者概念、特征、处罚原则、存废问题以及与相关罪数形态区分的分别讨论,并没有专门将两者比较研究。学者们只对牵连犯或者只对吸收犯进行论述,在得出结论后略带分析一下两者区别,这种形式的比较会有失偏颇,主要对牵连犯进行研究的文章在谈到其与吸收犯的区别时,对吸收犯的理解认识就不是很全面、很深刻,同样以吸收犯研究为主的文章对牵连犯的认定就有所欠缺,有些文章在研究了其中的一个后会提出废除另一个,以这一个代替另一个。从牵连犯、吸收犯概念的产生、发展来看,都有它们独立存在的意义,是代表了不同的犯罪形态之间在客观方面上的不同联系,之所以会存在以此代替彼的观点,是因为两者间具有较大的相似之处。将牵连犯与吸收犯作比较,需要在能够准确认定两者分别成立的前提下进行,把握两者本质进而对两者进行区分。从理论研究意义上讲,对两者的对比研究,可以使我们更加深刻的理解一些分歧问题,比如对牵连犯或者吸收犯是不是该废除的问题、吸收犯是否具有多种形态的问题等;还可以使我们对牵连关系及吸收关系做出清晰的认识,能够更准确的把握牵连关系及吸收关系不同形态的实质;还可以为我们提供对牵连犯和吸收犯的何种处罚的坚实的理论根据。从实践研究意义上讲,实践是检验认识的唯一标准,假若现有刑法理论不能全面的对牵连犯和吸收犯之间进行明确的界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便很容易产生两者在适用和处理案件方面的分歧,所以正确界定这两者的区别,有助于我们减少实践中的错误认定现象,并且规定相适应的处罚能够充分体现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的根本要求,实现刑法刑罚中的公平正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研究比较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联系:第一部分是对两者的概述,分别介绍了德日刑法中对牵连犯与吸收犯的认知,再梳理我国刑法中对两者概念的定义,通过分析两者的概念,将之对比总结出两者易混淆之处,因两者在主观方面存在相似之处——多个犯罪目的;在客观方面也存在相似之处——多个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触犯不同的罪名,故两者容易混淆,但通过比较两者易混淆之处可以发现两者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即牵连关系与吸收关系是牵连犯与吸收犯区别的关键,该部分意义在于通过分析两者的相同点从而指出不同点,进而引导下文阐述不同之处。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着重分析阐释了牵连关系与吸收关系,包括对这两种关系的界定、其在主观客观或者内在外在方面的特征以及构成这种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通过研究以上三方面的内容以期厘清何为牵连关系以及何为吸收关系,该部分意义在于界定清楚混淆之点——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进而引导下文剖析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在清晰了这两种关系的基础上,第四部分对牵连犯与吸收犯之间作了一个比较,该部分先从理论上论述了两者的区别点:主观层面牵连犯具有一个最终的目的且存在牵连的意图,而吸收犯的犯罪目的具有一致性;客观层面牵连犯中的多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结果或者目的-结果的牵连关系,而吸收犯中的多个行为之间存在紧密的、伴随发生的吸收关系;然后从结合真实的案例的角度加以分析,列举三个典型案例具体分析了如何区分牵连犯还是吸收犯从而做出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的判断,以期用理论结合实践的方法更为准确明了的论述两者的不同;最后,在整合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判断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的辨别方法。以上四部分以一种渐进有序的逻辑思维来论述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希望能在有限的篇幅内阐明问题的关键,即通过牵连犯与吸收犯的比较从而鉴别两者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