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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曾言:“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一部良法应当是得到公众认可的法律,而法律要得到公众认可最好的途径莫过于公众参与法律的制定。人们往往更愿意遵守自己制定的规则,其对自己制定的规则有深刻的理解,更能以主人翁的身份去遵守和维护它。在西方,公众参与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各个国家纷纷将其作为行政立法的必经环节。20世纪90年代,公众参与理论传入我国,并迅速兴起。“公众参与”在党的会议和全国人大会议上多次提及,兴起了公众参与研究的热潮。然而,公众参与研究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留有诸多空白地带,如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公众参与就很少有学者进行研究。基于规范性文件与公众权利的紧密联系,笔者撰就此文,从四个部分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公众参与予以阐述。第一部分界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公众参与相关理论,为下面的分析奠定理论基础。在该部分,笔者分别就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涵义(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公众参与的涵义、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公众参与内涵)、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兴起的背景和理论基础以及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作用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现状和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立法现状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并对制约我国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为第四部分提出对策做好铺垫。第三部分分别介绍了美国、德国、英国、加拿大和日本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了国外公众参与制度对我国规范性文件制定中公众参与制度构建的启示。第四部分从三方面(即公民素养、政府工作人员观念和公众参与制度立法)重点分析了如何建构具有我国特色的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立法,以期对我国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