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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法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不直接涉及案外第三人。然而,约束诉讼当事人的裁判结果可能损害没有参与诉讼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客观事实的可能存在,使得我们不得无视案外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于是,设计第三人权利救济的方法和手段成为必要。赋予第三人一定条件下对他人之间生效裁判的撤销请求权,便是法律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之立法初衷。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时确立下来的一项新的诉讼制度。它的出现以救济第三人为目的,体现了我国在社会转型时期构建诚信机制,打击恶意诉讼,重视公民权利的多重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努力和制度成果。本文首先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入手,明确其涵义和核心价值,并从启动方式、立法结构、适用范围、立法目的等角度探索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鲜明特点,充分肯定我国立法上的卓越进步。为更好的理解引入这一制度的价值所在,笔者从性质上分析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补充性、变更性和督促性特点。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第三人参与诉讼和案外人申请再审都有救济第三人的功能,故有必要对几种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厘清新制度与前述三种制度的联系与区别,方能在实践中准确适用,最大化的发挥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功能。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笔者试图从理论依据方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简要系统分析,阐述其理论依据和功能,为下一步研究制度构造和完善建议打下基础。在制度构造方面,本文比较考察了澳门、台湾、法国等立法模式,从主体、范围、管辖和程序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和分析,同时结合当前我国的立法现状,指出限制第三人撤销之诉实际运作的几点缺陷,并针对性的提出立法建议。第三人撤销之诉虽是一种有效的救济手段,但会破坏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实现两者的平衡则是本文最大的难点和创新点。本文也通过借鉴域外立法探讨立法现状和不足,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进一步完善贡献绵薄之力,期待新制度的设立切实推动司法秩序向更加公正、良好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