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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权力的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实现党内监督、国家机关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已经成为了提升社会管理的重心。在《决定》中明确的提出了对于村干部的监督,让村干部不能有权又任性。村干部作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的重要执行者,对于农村干部的选择一般都是以党员为主,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还有很多村干部不是党员,这一部分非党员村干部不受到党纪党规的约束,而新出台的监察法虽然将村干部纳入监管对象,但对于既无行政编制又无党员身份的非党员村干部来说,除非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依法处理,在日常监管中没有针对非党员村干部的处理条例,因此,这样就会导致对于非党员村干部的监督缺位,不利于维护农村的管理工作。一旦非党员干部出现了违规行为,在查处过程中缺少必要的规定,也会遇到由于缺少法律支持处罚不力的情况。所以,为了要进一步提升对于非党员村干部的监督,在监察体制改革后,完善非党员村干部的监督就成为了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国家在监察体制改革中,从制度上填补了对于农村非党员监督的盲区,填补了农村基层管理问责制度的空白,这样将有效地提升对于非党员村干部的监督水平,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国家在基层农村的管理中发挥出指导的作用。
本文结合当下非党员村干部管理的实际情况,从监察体制改革的角度入手,在监察体制改革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升对于非党员村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支持。本文采取了案例法和调查法的方式,从基层农村地区非党员干部的相关理论研究入手,通过村监委会、群众、村负责人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探析,结合非党员村干部监管难的原因,对应提出了解决措施,为进一步提升对于非党员村干部的监督水平与质量提供支持。本文的研究丰富了当下对于非党员村干部监察质量的理论探讨,进一步优化了农村的管理工作,也为指导农村的管理工作提供支持,优化农村地区的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地区的管理工作和经济发展工作健康发展,促进农村地区的和谐社会建设。
本文结合当下非党员村干部管理的实际情况,从监察体制改革的角度入手,在监察体制改革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升对于非党员村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支持。本文采取了案例法和调查法的方式,从基层农村地区非党员干部的相关理论研究入手,通过村监委会、群众、村负责人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探析,结合非党员村干部监管难的原因,对应提出了解决措施,为进一步提升对于非党员村干部的监督水平与质量提供支持。本文的研究丰富了当下对于非党员村干部监察质量的理论探讨,进一步优化了农村的管理工作,也为指导农村的管理工作提供支持,优化农村地区的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地区的管理工作和经济发展工作健康发展,促进农村地区的和谐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