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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为满足城市发展及非农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大量农用土地被相继征用。在现行的征地制度下,对农民土地的征用意味着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改变,即由原来的集体所有转变为永久的国家所有。而失地农民所得到的补偿水平低,难以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产生失地、失业、生活困难等许多问题,随时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在此背景下,本文首先通过对国家土地征用和农村土地产权的现实处境进行分析,指出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是法律的不完善、利益相关者产权关系不明晰,政府利益的驱动和片面追求政绩观思想的作祟;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处于土地产权主体缺位、市场主体缺位、委托代理问题滋生的尴尬境地。其次笔者运用土地征用补偿理论,对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进行机理分析,寻求土地补偿费的定量测算方法,强调补偿的公平与充分,给失地农民可持续保障。再次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运用公共财政理论,多角度全方位地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承受能力进行分析,从目前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比重来看支出压力;运用数学分析方法,阐述财政土地有限收益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无限责任之间的矛盾;从基金的来源和管理角度,阐述基金运行的压力。通过论述,指出当前失地农民保障体系中不足以及财政存在或即将面临的支付压力。然后笔者通过对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建设必要性的阐述,指出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是有条件、有可能的,是最佳选择。通过借鉴国内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理论和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提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框架,并抓好失地农民养老、医疗、低保、就业服务等社会保障制度;从完善法律、明晰土地产权、创新土地利用制度、创新保障途径(实现货币保障、就业保障、留地保障)等方面,提出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切实保护失地农民利益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