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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制度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这一古老的制度逐渐被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但一直以来,我国对所有权保留制度都只是进行了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在《民法通则》规定了附条件法律行为,在《合同法》中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卖。直到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颁布,我国立法才对所有权保留制度有了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虽然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在有了较大发展,但要适应飞速的经济发展和满足民事审判的需要,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仍有待完善。本文试图在借鉴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和学说的基础上,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作一系统的论述,以期对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从理论成面对所有权保留制度进行概述,包括概念、性质及法理基础。本文首先对所有权保留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区分了所有权保留与分期付款买卖和附条件买卖的不同;然后从所有权角度和债的担保角度对所有权保留的性质作了分析,对各种学说进行评析;最后对所有权保留的法理基础,即债法上的正当化理由和物权法上的正当化理由进行了分析,论证了所有权保留制度在理论成面的合理性。本文第二部分,主要从适用角度对所有权保留进行阐述,涉及所有权保留的立法例、适用范围和公示问题。本部分首先对各国所有权保留的立法例进行了简单的概括,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各国立法例进行了评析;然后对所有权保留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讨论,讨论的主要问题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物的组成部分、从物及集合物与企业能否作为所有权保留的客体;最后从各国的立法实践入手,探讨所有权保留应否公示及其原因。本文第三部分,主要探讨的问题是所有权保留的效力。首先讨论的是所有权保留的对内效力。重点讨论了出卖人的取回权,包括取回权的性质、行使方式、行使条件、行使范围及行使的效力等问题;对买受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期待权和回赎权,内容包括期待权的性质、转让问题及回赎权的行使问题。然后探讨的是所有权保留的对外效力,主要涉及出卖人再出卖保留物、买受人出卖保留物及所有权保留与担保物权竞合时的法律关系如何调整等问题。本文第四部分,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本部分主要探讨的是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还需要完善的一些问题。首先对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发展现状做了个总结,然后就已经取得的成绩和实践中待解决的问题做了梳理,最后在此基础上就需解决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