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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用公物制度在人类社会中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从古代及自由国家时代的公共用公物制度到福利国家时代的公共用公物制度,并演进到“新自由主义国家”时代的公共用公物制度,印证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和人权保障的发展轨迹。公共用公物在公物中居于核心地位,较公务用公物和公营造物而言,更能充分体现了公物的公共福利性和公法性,也是中外公物法学者研究的重心。公共用公物权是相对于私物权而言的行政法学概念。由于公共用公物权的权属性质与主体归属的不同,形成了公法性质上的公权与私法性质上的私权并存的局面。以往学界认为,公共用公物的公用目的性为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是一个过于宽泛的概念,易被曲解和滥用,未能准确揭示公共用公物的目的。本文提出了公共用公物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和增进公共福利的观点,并从公共福利的维度对公共用公物概念进行了重构。针对公共用公物使用权的法律性质,本文认为主观公权利学术观点未能揭示公共用公物使用权的本质属性,提出了公共用公物使用权是一种复合性人权的学术观点,并进行了理论论证。本文力图构建由公共用公物所有权、公共用公物使用权、公共用公物管理权和公共用公物权救济组成的公共用公物权理论架构。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集中围绕上述命题展开研究,以期为我国公共用公物权理论研究提供有益参考。全文共分七章,各章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章“公共用公物的学理界定”。公共用公物是公共用公物法律制度研究的逻辑起点,对构筑公共用公物权理论具有重要意义。研究公共用公物更能揭示公物公用的本质特征,且中外公物理论研究的重心均为公共用公物。本章对公共用公物制度的历史发展沿革进行了总结,对公共用公物概念的起源进行了探究。对域内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学界公共用公物概念的定义,进行了比较辨析。学界通说认为,公共用公物的目的是公共利益,但本章认为,公共利益是-个过于宽泛和抽象的概念,易被曲解和滥用,以其界定公共用公物概念,不利于准确把握公共用公物的本质,即公共用公物设立、使用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和增进公共福利,实现公众福址和尊严。故本章以公共福利为视角,结合公共行政理论,对公共用公物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同时对公共用公物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对公共用公物类型的扩张进行了探讨。第二章“公共用公物权的基本理论”。本章以公共福利视角对公共用公物权概念进行了重构。通过与私物权的比较,对公共用公物权的主体、客体、内容、种类、法律特征以及效力进行了论证。本章就公共用公物权原则进行了界定,提出了公共用公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平等原则、正当原则和均衡原则。本章就公共用公物权保护,提出了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观点。本章就公共用公物权与私物权的区别进行了深入辨析,进一步揭示了公共用公物权兼具公权与私权、权利与权力的独特法律特征。关于公共用公物权的理论学说,学界存在不同学术观点,主要有:公私法划分理论、所有权与实际管制权(管理权)理论、福利国家理论、公共行政改革理论和公共信托理论等。本章认为,公共用公物权的理论基础应为公私法划分理论、公共信托理论和公共福利理论。其中,公共福利理论以保障和增进公共福利为出发点,以实现人的自由与尊严为宗旨。公共用公物权的行使是实现公共福利的重要手段。本章对我国大陆学者所主张的“公共用公物所有权二元结构”的代表性学术观点,进行了理论辨析,并提出了笔者的学术主张。第三章“公共用公物权变动”。本章对公共用公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的条件、程序以及法律后果进行了论证。本章将公共用公物权设立的客体分为公有公共用公物和私有公共用公物两类,并就其设立的不同程序和要件,以及设立后所具有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研究。本章针对我国当前公共用公物权设立中所引起的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问题,运用公物公用征收权理论进行了实证分析,并通过对美国、法国、日本、韩国公用征收权行使程序以及法律规制的比较比较,提出了规制我国公用征收权的具体立法建议。第四章“公共用公物所有权”。关于公共用公物所有权的性质,西方学界存在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学说。法国为一元论的代表,认为公共用公物所有权为公权,适用公法规范;德国为二元论的代表,认为公共用公物所有权集公权与私权于一身,既适用公法,同时也适用私法规范。本章对公共用公物所有权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研究,对法国、德国以及我国大陆公共用公物所有权理论进行了比较辨析,并提出了自己的学术主张。本章认为公共用公物权的核心问题不在于公物由谁所有,而在于公物为谁所用,由谁受益的问题,在于国家履行公共用公物管理的义务。公共用公物所有权在公共用公物权理论中地位并不居于支配地位。本章对公共用公物所有权相关法律概念进行了辨析,并针对我国当前公共用公物供给主体多元化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并提出了法律规制的立法建议。第五章“公共用公物使用权”。本章通过对公共用公物使用权法律性质的研究,提出了公共用公物使用权是一种涵盖环境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复合性人权的学术观点,并进行了理论论证。本章认为,公众环境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公共用公物权的内在需求;公共用公物使用权以自然资源和国家的行政给付为现实基础;公共用公物权以公众幸福追求为直接动因,它经历了从国家恩赐到国家义务和人民公权的发展历程。本章对公共用公物使用权类别和公有公共设施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内容进行了分析,并对公物使用权的扩张——公物增强使用权和目的外使用权进行了比较研究。本章针对我国当前公共用公物使用权行使中的焦点问题,即公共用公物使用收费权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并结合我国现实案例进行研究,提出了法律规制的立法建议。第六章“公共用公物管理权”。本章对公共用公物管理权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提出“国家义务说”的学术观点,并就公共用公物警察权、治安警察权和公共用公物管理权的异同进行了辨析。本章通过对美国自然公共用公物管理的经典案例——莫诺湖案的分析,认为行政主体在行使公共用公物管理权时,对公物多元用途冲突上应抛弃“经济发展优先”原则,提出了多重用途标准的法律规制立法建议。第七章“公共用公物权救济”。本章认为公共用公物权救济包括公共用公物使用权救济和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救济两类,并将公共用公物权救济手段区分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而在司法救济中,本章构建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司法救济体系,并引入了公益诉讼。针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本章在比较法国、德国、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公有公共用公物致害国家赔偿的学术观点,并对其范围、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进行研究。本章针对学界争议较大的南京高速公路公物致害案进行了理论剖析,认为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应适用国家赔偿责任责任,并进行了系统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