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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和侵占罪都是常见的侵犯财产型的罪名,在当今这个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社会,司法机关对经济型犯罪的关注也日益显著。现在的经济发展逐渐复杂,所以经济犯罪的模式和形态也随之呈现多样性,在许多案件中不仅仅包含一种经济犯罪行为,也存在部分财产性犯罪是多种手段相互交叉,多个罪名重合或者不易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就是可能存在混淆的两个罪名,但是这两个罪名之间却存在着一种排他的关系,即一个犯罪行为如果构成了盗窃罪,就不可能再次构成侵占罪。然而,近年来越来越多复杂的案件类型让司法工作人员不易明确的界定这两者的界限,例如许霆案件,梁丽案件就是如此,它们都引起了刑法界的一次学理讨论。梁丽案件成为2009年中国十大法制事件之一,在当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是一个典型的盗窃罪和侵占罪容易混淆认定的案例,当时的公安机关最初以盗窃罪将梁丽移送至检察院,然而最后检察机关却以“侵占罪”定性并以告诉才处理为由撤销了案件。因此,本文作者意在由一个著名案例:梁丽捡拾百万黄金案为出发点引出文章主题,即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全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比盗窃罪和侵占罪的不同之处进行对比:第一部分是对盗窃罪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的不同进行介绍,主要从动产、不动产、埋藏物、遗忘物和财产性利益几个方面进行界定,在对比中使用了一些小案例更清晰生动地说明不同之处。第二部分介绍了在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客观方面的差异,盗窃罪主要是窃取他人的财产为自己所有,侵犯的主要是占有人财物的所有权,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最初占有财物是基于合法的目的,但是占有过程中产生了非法所有的目的并加以实施,并且它比盗窃罪多了一个构成要件,即“拒不退还”。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关键性条件——“占有”的认定,主要介绍了刑法领域内“占有”的概念及构成,包括了占有的分类,占有涵盖的四方面要素,也指出了占有发生的五种合法原因,并列出了一些例子来论证盗窃罪和侵占罪中几种比较特殊的占有关系,主要有死者的占有问题、特殊场合的占有转化问题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占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