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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人民警察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同时又是和谐社会的主体之一。在今天,在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后,作为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如何发挥自身作用,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新中国成立后,警民关系和党群关系、军民关系一样,有着广泛而坚实的基础,可以说鱼水情深。但是,当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社会管理模式从静态封闭型向动态开放型转换时,警民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不适应甚至失调和冲突。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公众的公民意识和社会主体意识都得到了很大提高,在传统行政模式下形成的管制型警民关系已经不能适应警务工作的需要。而一段时间以来的警务改革又过度重视了公安工作效率,忽视了公安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安全提供者的公共部门的责任。从本质上看,这是社会变革时期产生的一种阵痛。及时研究这一特殊时期造成警民关系不和谐的原因,采取相应的对策,对于缩短从不适应到适应的过渡期,减少阵痛,密切新时期警民关系,构建一个法治的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构建和谐社会视角下警民关系研究与党和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思路相符,与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以及公安“三基”工程建设的要求相符,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正是鉴于警民关系在整个警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在总结中外学者关于警民关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尝试运用政治学、管理学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相关知识,通过系统的、比较的、规范的调查分析方法对新型警民关系的构建进行系统的论述。新型警民关系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公民和公安机关三方的共同努力。 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虽然不一定会在理论上有所建树,但可以发现警察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引发大家共同探讨解决问题,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