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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所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和环境形势也愈发严峻。在环境案件的解决过程中,不难发现,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纠纷解决机制无法很好的对生态环境本身进行保护,“公地悲剧”一再上演。对纯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还在摸索阶段,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建设生态文明体制的重要制度,其构建和完善在我国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基础。在观念上,社会公众更加关注生态环境、环境资源等公共利益的保障问题。在制度上,2017年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鼓励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在试点的基础上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并且,在前不久召开的中共中央第十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也特别提出了要求加快生态文明改革,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通过对在各试点省市的司法、执法实践以及我国近年来环境执法、司法领域的现状的分析,为了更好的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本文主要从六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在引言部分中介绍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选题背景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可以发现自《生态环境损害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提出以来,已经成为了法学学术界和理论界的一个热点话题,也表明了在我国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紧迫性。第二部分是对生态环境损害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概念的一个梳理。简要介绍了生态环境损害概念及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内涵进行了阐释。通过将生态环境损害和环境侵权、生态补偿等相似的概念进行对比,强调了生态环境损害的特殊性。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现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第一,列举了我国目前与生态环境损害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第二,介绍了在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上的执法以及司法现状;第三,对各试点省份在试点过程中所推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和实践经验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首先,通过对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的介绍和分析,对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梳理,主要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门性立法缺失、生态环境损害处理机制不健全、损害索赔主体类型单一、主体不明确、生态环境损害配套措施不完善。再对形成问题原因进行了探究,主要有立法条件不成熟、现有纠纷解决机制效果不佳、政府不作为、科技水平有待提高和制度本身不够完善。第五部分是对域外的生态环境损害相关制度的借鉴。通过对美国的《超级基金法》和欧盟以《环境责任指令》为主的两个地区现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介绍和对它们进行对比,从而归纳出对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在立法、司法救济、执法体系几方面的启示。第六部分,是对我国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第一,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制度的相关立法,可以通过制定专门的部门法或者对其他部门法进行修改、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方式来建设一个全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法律体系。第二,从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出发,对生态损害赔偿诉讼途径与非诉途径两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衔接问题;其次是磋商机制的具体实施程序,为了提高解决过程中的专业性和效率,还要促进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第三,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权人,扩大索赔主体的范围,促进索赔权人积极行使索赔权来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明确政府作为索赔权人时的分工问题,避免出现政府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行政不作为的情况。第四,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通过制订科学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体系以及提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及人员的专业性来为生态环境损害制度的建设提供技术保障,使得生态环境在受损后也能以对损害程度进行合理认定并且科学方式恢复原有状态。还要对资金保障制度进行完善,确保在第一时间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救济,以期能对生态环境进行全面修复,促进我国生态文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