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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郭美美事件”引发红十字会危机,导致我国公益性社会组织公信力直线下滑,公益服务能力、社会回应性和造血能力遭受质疑,财务监管不善、人力管理不畅等内部治理问题也浮出水面。一时间,自律性差、透明度低等字眼与公益性社会组织直接挂钩,严重影响了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作用的发挥。在公信危机和公民问责的反推、政府的顶层引导、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发展需求等因素作用下,政府开始重视运用行政强制手段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信息披露行为的引导和规范。201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实施推动了我国慈善立法的实现,对规范慈善领域、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慈善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建立公益性社会组织信息披露监管法制规范提供了有益借鉴,目前,涉及规范公益性社会组织信息披露行为的规章制度正逐步建立,相关条例散见于《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文件中。从法律规制上看,我国针对公益性社会组织信息披露行为虽尚未形成统一全面的制度化文件,但侧面反映出我国公益性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化建设已初具雏形,对公益性社会组织信息披露行为产生了一定制度约束。为更快提升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服务能力以尽快重塑公信力,更好承接政府公益性职能转移以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有效途径之一便是建立起完善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借以增强我国公益性社会组织与国家、公众间的良性互动,推动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所谓公益性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指的是:为弱势群体服务、开展扶贫济弱等活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为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支撑以更好地开展公益活动,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等信息传播媒介对外公布必要的财务流向、资金动向、人员变动、组织章程等信息而形成的一系列制度规范。本文通过理顺和借鉴委托-代理理论和信任理论内涵,选取桂林市公益性社会组织作为实证研究对象,分析桂林市公益性社会组织信息披露现状并加以反思,从加强行政管制、引导公益性社会组织正确角色认知、提升其主动披露意识、完善多方监管举措等方面提出优化桂林市公益性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建设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