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活动的不断丰富和发展,人们生活方式更加多元化,出现了许多人们社会交往的新问题,也产生的许多新的法律关系。但是法律因为其特有的稳定性和滞后性,往往在一定时间内没有涉及这部分问题,从而导致这些问题在解决上出现法律上的空缺,导致司法过程中裁判的多样化,相同类型的案件经过法院审判后却作出了不同的判决裁断。这种情况极大地影响了我国法律的公平公正,也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地发展。其中,人们在进入公共场所消费、娱乐或参加活动时权益受到损害,尤其是受到第三人的侵害(如购物时遭到偷窃,住宾馆时被第三人抢劫、强奸,在KTV娱乐时被砍伤等等)。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7条先后对这一情况在侵权法范围内作出法律规范,在我国一般称其为“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法学界关于安全保障义务问题存在着不同的法学观点和立法主张。经营者或活动参与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义务主体、主要内容、适用范围、义务人是否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等等问题都没有具体的规定,都值得我们更充分的研究。所以对安全保障义务中的防止第三人侵权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专门研究是既有理论意义,更有实践意义的研究。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介绍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内容并分类;第二章通过比较法分析对大陆法系各国和英美法系中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发展与我国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制度进行对比;第三章对防止第三人侵权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法理分析,主要通过对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的性质分析,并提出应当合同义务和侵权义务相结合才能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受害者的利益;第四章主要是分析了防止第三人侵权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和研究赔偿责任方式;第五章对我国现在立法、司法上出现的问题提出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建议;最后一章结语,是对全文的余论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