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的民法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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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的民法一直把动物等同于普通的物,允许权利人任意处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现代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动物作为与人类一样的生命存在,与其它的普通物具有本质上的区别。人们之所以反复地引用甘地的那句话:“一个国家的伟大和道德进步程度可以依据其对待动物的方式来判断”,就是因为其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凡是生命,都有其不可亵渎的尊严,动物也不例外。而反映在现实立法中,一些发达国家的民法已经陆续将上述理念输入他们的民法中。但我国《物权法》总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动物并未与其它普通物相区别,动物仍是普通物权之客体,适用普通物权的保护方式。立足于现今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我们必须考察和了解世界各国民事立法最新成果,要坚持“尊重生命”的原则,顺应世界动物私法保护之趋势,强化并完善对动物的民法保护。基于以上思考,文章以法学、环境学、伦理学等多个角度采用比较研究、历史研究、注释研究、实证研究等方法,分三大部分展开相应的论述。第一部分,在分析比较对动物不同法律地位的各种学说的基础上,对动物的民事法律地位定位为:以物的客体地位为基础,将动物作为一种“特殊的物”,使动物具有与其它物不同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中相应设置特别规则,以此体现动物在法律上的特别属性以及法律对其所应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第二部分,通过考察、比较其他国家动物保护的典型民事立法例,得出强化动物的私法保护是现代立法的必然趋势之结论,并对我国动物保护民法之状况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公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固有缺陷,指出需要强化民法对动物的保护,论证了我国动物民法保护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文章从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的立法建议:第一,动物的法律地位是特殊物、明确界定动物的概念和分类、明确权利主体对动物行使权利的原则与限制、建立“动物的保护人”制度;探讨“动物的继承权”的问题;建立侵害宠物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第二,完善野生动物的保护:明确野生动物的定义、建立多元化的野生动物所有权、创设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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