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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正在飞速向信息社会进化,承载自然人人格利益的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愈来愈凸显。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个人信息所遭受的侵害更加严重,Cookies、木马程序、“人肉搜索”等技术的滥用,不仅造成信息主体经济利益的损失,更使自然人丧失了对承载着人格利益的个人信息的控制与支配权利。迄今为止,世界上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超过50个。经合组织所规定的八大原则开启了全球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我国港澳台地区都已因应信息化社会发展趋势需要,颁布了专门个人信息保护法。因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学者的研究成果,通过对互联网背景下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梳理,进而完善互联网背景下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全文除引言外,分为五个部分,共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运用概念分析的方法,厘定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等概念与性质,明确互联网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在于个人信息权,并重点分析了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客体的逻辑交叉关系。第二部分详细分析了互联网背景下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不同类型,并尝试从所采用侵权技术不同的角度,对互联网背景下个人信息侵害行为进行分类。进而从法律、经济、社会价值三个方面阐述互联网背景下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意义。第三部分笔者考察了国内外典型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特别是OECD在《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国流通指南》所规定的八大原则开启了全球性的保护标准,可以作为日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的重要借鉴。第四部分在比较考察国内外典型立法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国内互联网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检讨所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立法零散,缺少直接保护。第五部分,也是本文的最后部分,笔者在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与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互联网背景下我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设想,特别是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