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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在世界范围内都属于刑法重点规制对象。我国刑法亦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了规定,并在刑事司法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过程中,证据至关重要,尤其是对于证据的收集与运用。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周期长、人员多、地域广的特点,证据的获取就非常困难。因此,需要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点设置相应的侦查与证据收集方案与制度,这就包括了对组织性证据、犯罪性证据和经济性证据的收集,以及对侦查对象采取秘密监控、诱惑侦查和心理测试等方式对证据进行收集。而对于所收集证据的运用上,则主要通过直接证明法、间接证明法以及直接证明与间接证明相结合的方法对证据予以适用,并且建立相应的证据规则,比如证人免于出庭作证规则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此类制度的设置均是基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自身特点,同时是基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效打击的需要。其目的在于更好的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与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文正是基于此种价值选择,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问题进行研究,在探讨了学界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本特点以及理论正义的基础上,得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本认识;然后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证据的特点分析,得出对于此类证据收集的特殊方式与特殊制度。在解决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收集问题之后,提出对此类证据的运用,包括如何从理论上解决证据认定问题、如何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通过证据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以及如何具体保障证据的运用。基于此条逻辑路径,本文旨在解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证据的收集与运用上所具有的特殊规则,并希望这种研究能为关于此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提供裨益。因此,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言,证据的获取、认定与适用都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取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固有特点以及对于社会安全保障的本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