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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中国证券市场越来越热的外资上市的问题,本文力图从外资上市的不同模式所体现的不同的法律问题着手,对中国法律应作出怎样的应对和提出了作者的建议。外资上市根据实践和依据法律的不同,可分为外资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外资的直接上市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新建股份有限公司或将原来的外商投资企业改制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方式。在各国的法律规定中,对外资的直接上市大多是按本国公司上市的要求来对待的。但是中国的法律对外资的直接上市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是比照外国公司来对待的,存在着一些法律规定的矛盾和不完善之处。如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对发起人和股东和对原存在的企业经营组织形式上的要求的矛盾,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和资产完整性的要求有不完善之处,以及存在着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特殊困难。外资的间接上市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种种方式实质性地介入已上市公司的方式。主要包括股权协议转让模式、收购定向增发B股或流通B股、间接并购模式、合资模式。此外,也有一些新兴的模式,如要约收购、支持管理层收购、CDR方式 I<WP=4>等。由于间接上市往往以外资并购境内上市公司的方式完成,各国法律对该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和规范,我国也不例外。但是法律的规定还不能达到解决间接上市问题的需要。如作为一个可能在将来重点适用的股权协议转让模式,存在着认定投资者资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和支付手段、解决协议收购中的强制要约问题和需要肯定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等问题。在间接并购中,仍需要确定产业政策的适用和进一步规范外国投资者通过成立新成立的企业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对于其他上市模式,我国的法律也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消除矛盾。综合上述法律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出台一部统一的外商投资法典来消除法律矛盾和规范一些共性的问题。如明确外国投资的概念、明确资本制度和出资上限和下限、解决外资并购上市过程中的反垄断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同时,这部外商投资法典应当明确与国内其它法律的关系,重视外资上市立法的规范,具体而言包括:在直接上市中用法律层次肯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给予中国自然人股东应有的地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关联交易并且禁止某些关联交易,通过市场分割协议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对间接上市中股权协议转让模式,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并将有关机构的评估价格作为公开竞价的底价,给予外国投资者购买超过 30%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强制要约收购的豁免,给予购买者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对于间接并购模式,在产业政策上,应当限制外国投资者并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立法中加入对成立新成立的独资企业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的规范,尤其注意规范股权并购资金的来源。对其他上市模式,需要进一步完善已存在的法律体系,避免外国投资者规避产业政策和产生垄断。法律还需进一步明确鼓励什么模式和限制什么模式。本文主要采用分析归纳的方法,通过对现有实践情况的分析研究,归纳出法律问题,并通过演绎法来论证法律的完善。本文还运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的法律与中国法律进行比较,并对中国已存在的法律进行比较分析,以求进一步完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