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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我国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组织出卖人体是指非法贩卖他人身体器官的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说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该罪的构成要件,分别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及客观要件。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主体要件是一般刑法中的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十六周岁以上的自然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主观上要求是故意,过失不成立此罪,《刑法修正案(八)》也没有将盈利作为是否成立此罪的判断标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侵害的客体有两种:一是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二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刑法》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放在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中,说明我国认为该罪主要侵犯的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客观要件是组织出卖他人身体器官的行为。“组织”“出卖”都应该从广义理解,“被组织者”必须出于自愿,“人体器官”的概念不能从医学而应该从法学的角度来理解。第二部分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司法上的认定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构成该罪必须在主观上又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组织出卖他人身体器官的行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同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存在竞合。未经他人同意摘取或摘取未成年人身体器官构成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虽然侵害市场经济秩序但是主要侵害的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非法拘禁的情况,因此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对行为人数罪并罚。第三部分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完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虽有效的弥补了法律在器官买卖方面的漏洞,但是还可以改进的更加完善。该罪可以在主体要件中增加单位使其打击的范围更广。在司法认定中由于预备阶段较难界定,因此可以学习国外制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