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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加强,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由于我国法律规定,送达是法院的职权行为,法院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限的司法资源无法应对逐年递增的案件数量。繁重的诉讼文书送达工作,以及当今社会人口流动性的不断增加,给法院的送达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传统的送达方式无法解决困扰法院多年的“送达难”与“送达乱”等问题。要解决这一难题,民事诉讼法的送达制度就需要进行修改。近些年,电子送达作为我国送达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越来越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视。许多法院为了实现高效、快捷的送达,纷纷尝试了电话录音、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并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教训。本文通过分析、比较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我国电子送达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进行了相应的分析,指出了我国电子送达的不足,也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希望对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本文分为五部分,共3万余字。第一部分,电子送达的概述。首先,从电子送达的相关概念界定出发,分析了电子送达不同于传统送达方式的特征。其次,叙述了电子送达具体的方式,有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最后,将传统送达方式与电子送达方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出电子送达的优点与缺点。第二部分,论述电子送达存在的价值。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两大价值,一直是每一个诉讼程序所追求的目标。本部分不否认电子送达现阶段偏向于追求诉讼效率。但是如果精心构建电子送达的程序,电子送达完全可以做到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的双重提升。同时,电子送达的存在,还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这种新型送达方式的出现,满足了法院和当事人的普遍需求,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第三部分,梳理我国电子送达的历史与发展。伴随着法院信息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电子送达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发展的过程。首先,电子送达以电话录音方式为起点,逐渐得到很多地区的法院的青睐。其次,通讯技术的多样性,为电子送达提供了多种方式可采用。从电子邮件到短信送达平台,再到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的运用。再次,文章叙述了电子送达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最后,《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电子送达的地位,电子送达必然会在全国得到推广。第四部分,介绍了国外一些国家的电子送达方式。发达国家法院的信息化程度比我国要强,其实践电子送达的时间也要早于我国。通过对英国、美国和德国的电子送达的比较研究,对于我国更好的发展电子送达有重要的意义。第五部分,我国电子送达的完善。本部分在前四部分对我国电子送达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的分析的基础之上,指出我国电子送达的不足,提出了几点意见。并展望了电子送达发展的未来之路。